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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出台

云南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出台
2020年07月15日 07:13 昆明市政府网站

  原标题:云南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印发《云南省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各县(市)区支行,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边民信息平台和其他合法手段,对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境外边民银行账户业务,落实账户实名制规定,保障云南省毗邻国家老挝、缅甸、越南三国边民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维护账户管理秩序。

  《管理办法》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建设云南省境外边民银行账户信息平台(下称边民信息平台),为银行办理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提供服务和管理功能。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性质分为经营性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非经营性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境外边民在同一地区(指同一县、区范围内)只能开立一个经营性账户。

  《管理办法》明确,银行办理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应当通过边民信息平台备案、核验境外边民身份信息,存储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境外边民身份信息由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和生物技术识别信息组成,包括证照图像、指纹信息、人脸图像等。

  境外边民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出具护照或境外边民所在国制发的居民个人身份证。同时,提供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外国人出入境证、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等至少一种辅助证件。若未提供相关证明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符合经营性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格,银行有权拒绝为其开立经营性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对经营性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照Ⅰ类账户管理。同一境外边民在同一家银行同时开立经营性账户和非经营性账户的,经营性账户作为Ⅰ类户管理,非经营性账户作为Ⅱ类、Ⅲ类户管理。对非经营性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根据境外边民的需要按照Ⅰ类、Ⅱ类、Ⅲ类账户管理。

  在账户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应当建立经营性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务核对机制,与境外边民约定对账频率,境外边民应当配合。境外边民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银行应当查明原因,并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同时,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风险监测机制,依托边民信息平台做好风险监测工作。银行对边民信息平台发布的预警通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境外边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相应处理。(昆明日报 记者冉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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