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主播”责任大了!“刷单”等7类行为将被查处
“网络主播”或将与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同责同义务;“刷单”等7类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将被依法查处。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从今天起一直到8月28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网络直播营销迅猛发展,为激活消费市场、助力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网络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商品经营者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主播虚假宣传等问题。
在网络平台直播卖货,“网络主播”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直播服务,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规范广告代言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委托因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此外,“刷单”等7类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将被依法查处。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刷单炒信”、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重点查处虚构交易、擅自删除或编造用户评价等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将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网络主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问题,重点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商业混淆、商业诋毁和不当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重点查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销售“三无”产品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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