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注】森林火险期巡山护林每月不得少于20天!《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云南发布
护林员队伍
是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
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的重要力量
在林草火灾防护、病虫害防治
资源监管巡防以及其他林草工作中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云南省护林员
主要以天然林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生态护林员政策
聘用的24.23万人为主体
管护天然林和公益林面积2.54亿亩
其他还有草原护草员、湿地护湿员
和其他林业项目聘用的护林员
制订护林员管理办法
健全护林员的管理工作
有助于充分发挥林业和草原行业优势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20年9月1日
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制订
的《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将正式施行
护林员职责是什么?
选聘条件又有哪些?
跟着小布来了解
↓↓↓
护林员职责
护林员经聘用或者选派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进行巡护、值守,并做好巡护记录或值守日志;
(三)协助县、乡、村三级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管理责任区内的火源,巡查并及时报告火情和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异常活动或死亡、毁林种植养殖等情况,及时清除布设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盗猎工具并报告情况,及时劝止并报告偷砍盗伐林木和野生植物、非法捕猎或伤害野生动物、非法破坏或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毁坏宣传碑(牌)、标志碑(牌)、界桩(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四)做好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完成县、乡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调查处理各类涉林案件。
选聘条件有哪些?
管护责任单位可以采用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护林员,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进行协议聘用管理。
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聘用护林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申报: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聘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或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
(二)国有林业单位聘用护林员的,由本单位组织在所辖范围内选派职工,或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选聘程序对外选聘,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护林员选聘,由相应的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劳务派遣,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生态护林员选聘按照《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五)森工企业职工延伸管护集体权属地块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办)管理,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聘用护林员的选聘程序执行。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自愿参与管护工作;
(三)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熟悉当地林情社情民情的村民、森工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可优先选聘。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合同)并予以解聘:
(一)聘用后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
(二)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
(三)脱岗在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低于80分的;
(五)管护责任区一月内发生火灾2起或脱岗发生火灾1起的,发生较大病虫害、林木盗伐2—5立方米未及时发现报告的,以及在涉林案件中存在失职或者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管护协议(合同)解聘条款规定的。
管护管理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办)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统筹考虑管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护林员专职或兼职的工作性质,可以根据森林防火的工作特点,季节性加聘临时护林员。森林火险期护林员巡山护林每月不得少于20天,具体天数由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县、乡镇(街道办)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护林员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
县、乡镇(街道办)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分级负责组织对护林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林业和草原方针政策、管理和管护业务规范、安全生产防护知识、林业和草原生产经营技能、创富致富内生动力教育等方面。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以统一组织,履行招投标程序,通过采用向社会购买劳务服务选定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组建专业化管护队伍,落实管护责任的方式,探索实践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新模式,逐步提高资源管理水平和保护能力。
监督考核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护林员监督检查办法和实施细则。县、乡镇(街道办)护林员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护林员认真履职,确保管护责任落实。
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考核工作,制订护林员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统一实行护林员年度百分制量化考核,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按照规定对护林员进行履职考核。集体林地护林员履职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国有林地护林员履职考核,由国有林业单位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测算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并建立以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的奖惩、续聘解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将护林员管护实绩与劳务报酬挂钩,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
可查看《办法》全文
资料: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信息员:王佳纯
编辑:党一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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