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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培训 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能力

创新培训 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能力
2020年08月11日 17:48 广西纪委监委网站

  原标题:创新培训 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能力

培训班上,参训学员结合模拟案例进行分组讨论。(资料图片)培训班上,参训学员结合模拟案例进行分组讨论。(资料图片)

  为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在思想认识、调查取证、沟通协调、法法衔接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举办职务犯罪案件监察审判检察业务培训班。这次培训有哪些创新和亮点?本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突出问题导向 解决认识偏差

  “我区全面推开监察体制改革已经两年有余,各地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需要大家高度重视。”在职务犯罪案件监察审判检察业务培训班第一课上,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钟山直言不讳。

  去年自治区纪委监委、高法、检察院针对全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开展的专题调研发现,各地一定程度上仍存在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制度机制不够健全、制度执行不够严格、沟通协调不够顺畅等问题。究其原因,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相关负责人分析,一方面,部分监察机关存在“重调查轻审理”的思想,给后续诉讼留下了质量隐患。另一方面,部分检察机关认为退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权力,退补随意性较大,以退补换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管辖罪名增至6类88个,一些罪名构成要件复杂、取证标准较高、办理难度较大,再加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后,对职务犯罪案件承办人员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开展联合培训,提升案件承办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已迫在眉睫。培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精心设置内容,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内容紧紧围绕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新要求,不仅设置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任务、理论专题学习研究等理论课程,还设置了职务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的认定、涉黑“保护伞"办理等具体业务课程,针对性强、实用性高,有利于提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本领,进一步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培训邀请自治区纪委监委、高法、检察院业务专家授课,分别结合审理、审判、公诉工作实践,就市县两级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委、法院、检察院工作衔接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进行专题辅导。如针对去年全区不起诉案件显示单位犯罪案件占比较高,为此专门设置“职务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的认定”一课。此外,培训从市县反馈的20多个法法衔接问题中梳理出6个共性疑难问题,邀请业务专家面对面答疑解惑,努力让学员“带着问题来、领着答案回”。

   模拟案件审查 仿真实战练兵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此次培训的一大创新,就是增设了业务竞赛实践教学课程,并且要求参赛选手在三个半小时内完成审查模拟案件、提交书面报告、现场汇报答辩,借此考核其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论证、法律适用、案件汇报答辩等方面的业务能力。

  “李甲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问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是监察对象,且他有任命书证予以证实,符合受贿主体要件。收受的20万元是受贿,退钱不影响行为认定,伪造借条、收条是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行为……”

  夜晚的会议室灯火通明。结束了白天的课程,学员们来不及休息,结合案例依次发表意见,气氛热烈。

  透过业务竞赛实践教学环节,北海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王云生认为,就案例中主体问题考量而言,纪检监察干部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紧跟形势,有更深的研究和思考。但对很多法律问题的理解,不如法院、检察院的同志深入全面,需在人员知识结构和队伍建设上继续下功夫。

  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实操是对综合素质的考验。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检察官吴倩冰认为:“要在短时间内对案件定性并形成文字,考验的是法律功底和文字表达能力,15分钟的汇报和答辩,考验口头表达和临场应变能力,而两名选手一组,则考验组织协作能力。业务竞赛实践教学效果比单纯听课培训好得多。”

  谈及增设这一环节的初衷,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主要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碰到的问题。“比如,在思想认识方面,通过实践教学,让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一步理解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在沟通协调方面,通过座谈交流、分析研讨、汇报答辩,帮助大家进一步增进相互认识。”

  业务竞赛提高了学员的参与程度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提升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能力。“培训前,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与检察机关就个案沟通过程中,对证据要求会因认识不同而有所差异。此次三家办案人员在同一课堂学习,统一了基层办案亟须解决的案件证据审核把关标准和法法衔接的程序问题,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沟通效率。”梧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黎琳说。

   交流碰撞思想火花 凝聚办案智慧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卢元元,对“新人”经历记忆犹新。2015年,她刚加入刑事审判队伍,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死刑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区别、把握不透,曾有老法官调侃她是“拿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去衡量和把关每起案件”。

  “当时我挺纳闷,证据更扎实、证据链更完善、无懈可击不是更好吗?时间久了,我发现单一审判思维容易使人陷入就案办案、证据收集理想化的桎梏。”卢元元告诉记者,学习调查、起诉、审判思维,构建多元思维模式,成为此后的目标,“而培训给了我路径和答案”。

  根据监察法有关要求,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互相配合。监委、法院、检察院应不断完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监察、审判、检察三种思维如只具备其一,往往会自认为专业、权威,容易简单下结论。只有同时具备三种思维,才会更全面地探究线索来源、调查背景。

  “尤其是对于我们法官内心确信,但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案件,更应履行司法责任,帮助办案机关进一步突破证据瓶颈,实现不枉不纵。我们也就多了一份办案智慧,有利于最大程度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办案,卢元元多了一层体悟。

  案件质量是所有工作的核心,是“1”和“0”的关系,失去了案件质量这个“1”,其他工作就会成为“0”。卢元元的体会和收获,很有代表性。学员认为“学习到新知识、新思路、获得启发”。

  促进学员间的沟通交流,是培训班的另一亮点。培训期间,有学员表示:“以前容易忽视对涉案财物权属等情况的审核把关,通过交流,了解了法院追缴赃款的难点,今后一定加强审核把关,推动涉案财物追缴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对下业务指导的精准度,由监委、法院、检察院三家轮流牵头,每年举办一期联合培训,不断提升全区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质量和水平。”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管筱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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