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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审查逮捕听证程序制度保障

强化审查逮捕听证程序制度保障
2020年09月21日 07:43 正义网

  原标题:强化审查逮捕听证程序制度保障

  适应新时代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应不断深化对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认识,完善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路措施。具体到审查逮捕工作,应加快完善科学合理的审查逮捕程序,从而在该程序中有效贯彻刑事诉讼核心理念。通过弥补当前审查逮捕制度存在的单方化、书面化和封闭化等缺点,积极提升审查逮捕结果的准确性,并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听证程序的启动。基于效率原则的考虑,应设置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两种方式,同时有必要对依申请启动方式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当事人所提交的申请最终是否能够启动审查逮捕听证程序需要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决定。

  听证程序的基本流程。听证开始,首先应由侦查人员提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险性情形。但基于侦查秘密的考虑,侦查人员只需提交证据材料目录。随后,参与各方可在检察官的引导下针对事实证据、社会危险性等问题依次发表意见。为充分保障听证效果,提高审查逮捕工作质量,检察官在分别听取意见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一方的意见不存在相关性的情况,享有及时制止的权力,并负有引导责任。此外,审查逮捕听证与法庭审判不同,没有必要设置争议各方发问、辩论的环节。因为开展审查逮捕听证的目的并不是对案件作出实体性裁断,无需在该环节就案件的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辩论。听证的主要意图是给予各方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在各方意见的陈述和表达中为检察官提供更加充分、全面的信息,帮助他们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从而使程序性羁押措施的适用更加精准、客观、适当。

  听证决定的宣布和释明。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听证活动结束后,对案件综合评判,可以直接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向参与各方宣布;疑难复杂需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改日另行宣布。另外,检察官有义务向听证参与方说明逮捕或不捕决定的理由。这有助于实现以下目的:其一,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体现司法的公开透明;其二,通过释法说理,督促案件承办人全面充分地运用听证参与各方所提供的证据和意见,来作出审查决定,避免听证流于形式;其三,有利于获得当事人对于审查决定的认同感,切实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相关制度保障

  犯罪嫌疑人参与听证程序的权利保障。由于审查逮捕听证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其有权参与到听证程序中来,并就其行为的内容、性质等事项发表意见,以维护其自身权益。能否由辩护律师代其答辩,并不能剥夺其自身的程序参与权。如果在犯罪嫌疑人现场出席听证方面存在不便因素,可以考虑通过建立远程视频通讯系统来保障犯罪嫌疑人可以实时参与到听证程序中来。

  侦查人员的回避与出席义务。由听证案件的侦查人员代表侦查机关参加审查逮捕听证活动通常具有合理性。但在部分情况下,不能由负责听证案件侦查活动的侦查人员代表出席听证程序。具体而言,当侦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点是围绕侦查取证行为或侦查方式合法性等问题展开时,侦查人员作为争议的相关方,有可能作为证人出庭接受质询,中立性角色决定了他们不适宜再作为申请方与辩方进行对抗。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应由原侦查人员以外的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出席听证活动。此外,为保证侦查机关参与的有效性,应赋予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派员参加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权力。

  积极引入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制度。应从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两项规则着手加以优化,以期提高审查逮捕阶段的律师参与率,从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一方面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申请周期长、适用范围小、启动频率低、介入时间晚等诸多问题,实践中适用情况不太理想。针对上述缺陷,可以通过与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的协商沟通加以优化,以适应审查逮捕听证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根据两高三部2020年8月联合发布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精神,检察机关可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为参与审查逮捕听证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其他人员参与听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需要参加的问题。一方面,因审查逮捕不同于刑事审判,基于侦查秘密和审查效率等方面的考虑,原则上不将被害人、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等人员纳入参与人员范围。另一方面,考虑到部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关注度较高,基于化解舆情的需要,有必要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群体划定在参与人员范围之内,允许他们列席并旁听案件,以体现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但上述人员应事前签署相应保密协议书,以确保其遵守保密义务,不对外公布或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信息。同时,在未来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可以考虑建立涵盖不同性别、职业、年龄的听证人员库,每次听证前随机抽选数据库中的公众代表参与听证活动,从而保证听证主体的多元化。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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