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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今起进行首次“泛亚有色”案资金清退发还

昆明中院:今起进行首次“泛亚有色”案资金清退发还
2021年02月03日 11:52 澎湃新闻

  原标题:昆明中院:今起进行首次“泛亚有色”案资金清退发还

  2月3日,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从昆明中院获悉,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昆明中院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清退发还。以下为公告原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

  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资金清退发还公告

  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涉财产部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登记核实等重点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信息登记核实情况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清退发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发还时间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自2021年2月3日开始。

  二、清退发还对象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对象为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登记并提供接收案款银行账户或选择定期存单方式接收案款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未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注册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以及虽已注册但未完成代理、继承资格审核,或未提供接收案款银行账户等有效信息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因不具备发还条件,本次不予发还,相应权益予以保留,后续处理时间和方式以本院发布的公告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参与昆明“泛亚有色”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主案和关联公司、授权服务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发还对象。

  三、清退发还的金额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发还比例。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发还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以发还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金额,具体为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与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的差额。

  四、清退发还的方式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采取银行转账及开立定期存单方式进行,由中国建设银行协助完成。

  集资参与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中登记接收案款银行账户的,清退发还的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该银行账户;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中选择开立定期存单的,通过开立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发还。开立定期存单的集资参与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建设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资金,网点营业时间以当地建设银行官方公布的时间为准。

  五、特别提示

  1。本案查封、扣押的金属货物已全部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平、公开处置变现,经权属甄别后应纳入清退发还范围的,全部纳入清退发还的资金,依照确定的统一发还比例进行发还。人民法院将继续对其他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权属甄别、处置变现,并根据资金归集情况,适时开展后续资金清退发还。

  2。因本案采用银行转账及开立定期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发还,人民法院不设立线下资金清退发还窗口。领取清退资金相关注意事项,以及因集资参与人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状态异常或功能限制等原因采用特殊方式处理的,详见公告附件《案款领取说明》。

  3。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4。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清退发还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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