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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中院:勇救落水女孩 社区矫正对象获减刑六个月

桂林中院:勇救落水女孩 社区矫正对象获减刑六个月
2021年05月31日 09:14 广西法院网

  原标题:桂林中院:勇救落水女孩 社区矫正对象获减刑六个月

  不顾个人安危,勇救落水妇女,一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重大立功,被依法核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该起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桂林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

  

  2020年3月30日,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桂林市叠彩区司法局大河乡司法所依法对刘某实行社区矫正,期限为2020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

  2021年5月10日,桂林市司法局以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对刘某予以减刑的建议书,并报送桂林中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3日12时许,刘某骑电动车行至叠彩区大河乡南洲大桥时,听到有人大声急促地呼喊救命,循声望去,看到漓江里距离岸边四五米远处,一个落水女子在水中拼命挣扎。情况紧急,刘某毫不犹豫跳入水中,将落水女子安全救上岸。

  获救女子姓全,事发时正蹲在岸边玩水,起身时因低血糖,头晕栽入江水中,因呛水无法呼救。当时在江边拍短视频的两名市民看到全女士坠入江中,遂大喊救命向路人求助,并用手机拍摄下刘某的施救经过。

  桂林中院根据桂林市司法局提供的判决书、叠彩区大河乡司法所提供的证明、被救女孩的陈述、目击证人拍摄的现场图片及证言、刘某的自述等,证实刘某的救人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期间,舍己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见义勇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体现,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该起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的审理,发挥了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有效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形成向善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法律是公正的,自己做错了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有重大立功表现时法律也会公正地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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