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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检察官主持司法救助不公开听证会

山西:大检察官主持司法救助不公开听证会
2021年06月15日 07:17 正义网

  原标题:山西:大检察官主持司法救助不公开听证会

  近日,由山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景海主持的刘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听证会在山西省柳林县检察院举行。

  2019年2月8日,正值农历正月初四,人们都沉浸在热闹的鞭炮声中,庆祝美好一年的开始。然而,一场有预谋的爆炸案在刘某某居住处上演。当天凌晨,被告人康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爆炸物装置等来到刘某某住处,打碎房屋玻璃后引燃爆炸物。年仅12岁的刘某某和外祖母、弟弟在爆炸中均受伤。外祖母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全身烧伤面积达28%,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并被送往医院治疗。

  随后,经吕梁市中级法院一审,山西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处康某某死刑,附带民事赔偿8.9万余元。但山西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在二审出庭履职中发现,刘某某被烧伤后并未得到被告人的赔偿,自身已支付了高额治疗费用,后续仍需要进行手术。高额费用谁来承担?检察官第一时间将该案移交至山西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第十检察部审查后,予以立案。

  立案后,山西省检察院立即成立办案组,杨景海作为主办检察官阅卷并审阅了相关申请材料,指派办案组成员进行走访调查,依法指导刘某某申请司法救助。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隐私,不影响其和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办案组成员大部分选择晚上时间开展工作,分别赴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就读学校、居住地等开展必要调查,查核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证据、证明,并向申请人所在医院了解其后续手术的必要性、可行性等。

  据了解,刘某某的父亲平时靠打零工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刘某某母亲在附近厂子里当保洁员,全家人微薄的收入在高额的治疗费面前,不过是杯水车薪。

  在前期走访调查的基础上,杨景海在柳林县检察院主持召开刘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不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涉案地学校校长、村支两委负责人等7名听证员参加,刘某某的母亲张某某作为其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到场。在听取案件办理情况介绍、出示案件相关证据后,听证员围绕案件焦点进行提问。

  “按照司法救助规定,救助以案件管辖地救助为原则,省检察院是否可以作为案件管辖地进行救助?”一名听证员提出。

  “康某某爆炸案,省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庭审履行诉讼及监督职责。省检察院是全省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应当是案件管辖院,我们不能将案发地简单等同于案件管辖地,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结合情、理、法来综合判定。”杨景海表示。

  “刚才陈述中提到,在原案办理期间,柳林县检察院及时救助了刘某某2万元,请问这次再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是否符合最多救助一次的司法原则?”人民监督员、山西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艳香也提出了疑问。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杨景海表示,从案卷中可以看出,原一审法院刑事附带的民事部分可能无法执行,罪犯家属不愿为其赔偿,而处在生长发育期的未成年人刘某某,家庭情况又十分困难,根本无法维持后续的医疗费用。“针对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我们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司法救助办法,而是应该进一步理解立法的初衷和深层次含义,力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释放司法的温度。”杨景海说。

  提问环节结束后,听证会临时休会,7名听证员进行了闭门评议。

  “经过充分评议,我们一致同意刘某某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山西省政协委员、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政工监督室副主任滕芸作为代表发表了评议意见。

  最终,经过综合各方意见,山西省检察院决定突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数额,给予申请人刘某某经济救助,并由吕梁市检察院聘请心理咨询师对申请人开展心理疏导。

  短短一上午的听证会,感动满满。在场人员无不为检察机关充满温情的公正司法竖起大拇指,也为刘某某之后的生活学习做起了打算。“我们愿意为刘某某父母提供有固定收入的工作……”山西省人大代表、柳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旭东主动表达了自己的意愿。

  “在我任期内,刘某某学习的全部费用,我们承诺全部免除,政策不允许免除的项目,我自掏腰包解决。”柳林县庄上镇庄上中学校长李平也当即表态。

  听到这一消息后的柳林县委主要领导表示,将减免刘某某在学校期间的所有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帮助,让学校毫无后顾之忧地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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