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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篇 | (7)减征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收优惠篇 | (7)减征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21年06月21日 18:55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原标题:税收优惠篇 | (7)减征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税收优惠篇

  

  减征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适用对象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支持措施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湖南省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50%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中,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措施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201911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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