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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下水井箅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偷下水井箅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年08月31日 08:55 正义网

  原标题:偷下水井箅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偷窃下水井箅获利50元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3年

  偷盗市区人员密集处的下水井箅,危害了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6月29日,汉台区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8月5日,汉中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0月31日,李某在汉台区城区的莲湖路雷寺巷菜市场内偷窃路面下水井箅一块,后以3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人员。12月26日,李某又在汉台区风景路与南团结街交汇的十字路口处偷窃下水井箅一块,后以20元价格卖给收废品人员。当月31日下午,李某在偷窃路面下水井箅时被过路群众发现,担心事情败露遂将井箅放归原处。

  2021年1月8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派员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引导公安机关对案发路段、区域内不同时段过往车辆、行人流量等方面的证据进行补充完善,最终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李某。

  4月14日,汉台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市区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菜市场等地多次偷盗下水井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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