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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岁“老虎”被公诉!当年飞扬跋扈的王立军,在他面前都不敢造次

71岁“老虎”被公诉!当年飞扬跋扈的王立军,在他面前都不敢造次
2021年09月29日 19:49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71岁“老虎”被公诉!当年飞扬跋扈的王立军,在他面前都不敢造次

  撰文|孟亚旭

  9月29日,观海解局从最高检获悉,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被公诉。李文喜出生于1950年3月,今年已经71岁,系今年落马的第一个原省部级干部。

  “我就是全省人民的门卫、更夫”

  李文喜长期在辽宁公安系统工作,曾任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局长,后调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2002年5月,李文喜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2008年1月晋升省政协副主席,继续兼任省公安厅厅长。

  直到2011年3月,他才因到达任职年龄界限被免去厅长职务,专任省政协副主席。

  退下领导岗位的李文喜并未彻底休息,而是出任中国警察协会副会长。直至2019年12月,他还以该身份,以及“辽宁省警察协会主席”的名头出席活动。

  在辽宁工作期间,2009年,李文喜曾接受央视《法治在线》采访。

  节目介绍,李文喜从40年前农村派出所的普通民警,到如今的省公安厅厅长,在李文喜心中,群众是公安的基础。他相信,公安工作做得好不好,群众是否满意,是衡量的准则。

  他说,“我现在在辽宁省当公安厅长,我还信奉和坚持这样一种追求,我就是全省人民的门卫、更夫,让全省父老有个安宁。我希望我们全体公安民警,和我一道来履行好我们保一方平安的职责。”

  李文喜曾亲历“7·16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故”。

  2010年7月16日晚,大连中石油一条输油管线发生爆炸。李文喜曾称,“接到报警后,我第一感觉责任重大,压力非凡,前所未有”。

  被实名举报

  伴随着李文喜的被查,外界也得以了解李文喜的另一面。

  今年7月27日,李文喜被开除党籍。

  纪委通报称,他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巨额矿产收益;执法犯法,利用执法司法权谋取私利,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肆无忌惮聚钱敛财等。

  据媒体报道,李文喜有多名亲属在辽宁经商。很多与李文喜沾亲带故的人,都进入到警界。当地曾有一个说法,李文喜当公安厅长时,他老家出了20多个副处级以上的警官 。

  另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李文喜曾因一起涉黑案被湖南一位律师实名举报称,李文喜亲弟弟李文安索要辽宁“黑老大”袁诚家价值千万的矿山。

  袁诚家曾先后担任过本溪市政协委员和鞍山市人大代表,后因“涉黑社会”等6项罪名于2015年被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17年辽宁省公安厅正式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返还袁诚家夫妇各项财物款约6.79亿元。

  多说几句。

  在李文喜被查之后,接替他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的,是薛恒,后者曾任营口市委书记,辽宁省副省长,2011年至2013年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

  2021年8月23日,薛恒主动投案。

  王立军在他面前都不敢造次

  李文喜是“政法虎”王立科的老上级。

  王立科早年长期在辽宁公安系统任职,他曾任辽宁省葫芦岛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2008年9月履新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当时的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就是李文喜。

  今年9月,王立科被双开。

  纪委通报称,他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为谋求个人职务晋升大搞政治投机、攀附贴靠;长期安排多名公职、现役人员为其及家人提供服务;篡改、伪造个人档案,卖官鬻爵,严重破坏任职地区政法系统特别是公安系统的政治生态等。

  另外,李文喜还有个老下属,叫王立军。

  王立军曾在2003年5月至2008年6月担任锦州市公安局局长。2008年跨省赴重庆,后成为重庆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2012年,王立军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罪,获刑15年。

  据《廉政瞭望》报道,辽宁一名资深政法口记者曾介绍说,当年王立军在辽宁飞扬跋扈,但在李文喜面前却不敢造次。

  王立军有泡澡堂的习惯,还会安排人在澡堂外站岗,排场很大。有一次王立军去到澡堂,听说李文喜也和一帮朋友在里面,态度立刻变得恭敬,还让站岗的卫士全部撤走。

  除了王立科、王立军之外,李文喜还有一个下属叫白月先。

  白月先曾长期在辽宁省公安系统工作,他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06年9月至2014年7月)时,当时的厅长就是李文喜。

  白月先在2014年7月后到了辽宁省政协工作,2018年5月退休。2020年9月,白月先被查。

  白月先被指无视党纪国法,参与并支持迷信活动;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搞钱色交易;违规干预案件,私自留存涉密文件等。

  根据官方消息,李文喜敛财首站,就是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时。检察机关起诉指控:

  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逃避刑事追究、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资料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 新华社 人民网 廉政瞭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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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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