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关注】昆明印发管理办法!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

【关注】昆明印发管理办法!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
2021年11月21日 17:35 云南发布

  原标题:【关注】昆明印发管理办法!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

  来源:云南发布

  近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施行了

  《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了

  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

  

  和小布一起来看

  全文内容

  👇👇

  第一条

  为规范环滇池生态区湿地的建设和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保护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滇池生态区湿地,是指滇池一级保护区和环湖路临湖一侧以内滇池二级保护区禁建区的滇池湖滨天然湿地,以及建设(包括恢复、提升)的湿地。

  第三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滇池管理局及沿湖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市林业和草原局作为湿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与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对接。

  (二)市滇池管理局负责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的监管与技术指导、建设方案审查与验收、监测与评估。

  (三)沿湖各区政府、管委会是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湿地管理制度和巡护制度;制定年度湿地管理方案和资金计划;统筹协调湿地的运行维护;开展湿地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普及湿地知识;开展辖区范围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做好入侵物种的防控;落实湿地资源保护和恢复措施,加强对以湿地为主要栖息地、越冬地的珍稀、濒危、珍贵动植物物种的保护,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收集管理湿地建设及管护档案。

  第四条

   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和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和稳定性。

  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已建成的湿地公园,由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沿湖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将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湿地建设方案审查:由市滇池管理局负责。建设方案的审查执行《滇池湖滨湿地建设规范》(DB5301/T35—2018)。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规划及用地意见: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

  (五)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滇池管理、林草、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按审批部门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获批的设计方案开展湿地建设;建设完工并达到设计目标后,三年内按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开展验收。

  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的验收工作应邀请市滇池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参加。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沿湖各区政府、管委会移交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完整档案资料,同时一并移交资产。技术档案和工程管理资料还应同步移交至市滇池管理局。

  第九条

  沿湖各区政府、管委会可采取自管或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湿地运行管护工作。

  环滇池生态区湿地的管护要求和标准执行《滇池湖滨湿地管护规程》(DB5301/T38—2019)。

  第十条

  市滇池管理局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或有专业能力的科研院所(生态监测)定期开展环滇池生态区湿地的科学监测和生态质量评估。

  监测的内容及周期执行《滇池湖滨湿地监测规程》(DB5301/T36—2018)的规定。

  第十一条

  市滇池管理局以生态质量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定期对湿地运行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排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7日起施行。

  《办法》共12条,未设章节

  明确了环滇池生态区湿地的

  建设管理主体及职能职责

  经费保障、项目审批程序、建设要求

  验收程序、资产移交、管护模式

  监测评估、考核等

  和小布一起来看

  政策解读

  👇

  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说明: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依据《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保护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环滇池生态区湿地,是指滇池一级保护区和环湖路临湖一侧以内滇池二级保护区禁建区的滇池湖滨天然湿地,以及建设(包括恢复、提升)的湿地。

  (二)关于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的说明

  环滇池生态区湿地是滇池污染负荷拦截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充分发挥其生态及环境功能,尽量减少人为过度干扰和利用。湿地公园兼具生态观光、休闲娱乐等功能,且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湿地公园管理相关规定,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是允许开发、建设、利用、经营等行为的,其管理标准和要求不完全同于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基于滇池保护治理的总体要求,特提出在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

  (三)关于湿地监督管理主体的确定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以及《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本办法明确了市级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湿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保护规定》以及《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本办法明确了市级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环滇池生态区内湿地项目的建设、日常管理维护。

  (四)关于湿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的确定

  目前国家、省对湿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主体无明确规定。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参考省内、外湿地建设管理经验,以及滇池外海环湖湿地建设工程、王家堆湿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模式,本办法明确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鉴于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项目较为特殊,因此增加滇池管理、林草、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配合。 

  (五)关于湿地运行管护情况考核的说明

  由于目前湿地的监管机制尚未形成,相应的管护考核管理办法尚未制订,因此考核指标、周期及考核结果的运用等在本办法中暂不明确。

  资料:昆明市委宣传部

  信息员:肖蜜娟

  编辑:陈琳

昆明市滇池
新浪新闻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520066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