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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23日 08:30 正义网

  原标题: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为进一步促进民事检察能动履职,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积极参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增强民事检察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我厅选编了4件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经高检院领导批准,现将4件典型案例印发,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2021年11月9日

  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促进加强小额贷款行业监管

  【关键词】

  套路贷 金融监管 社会治理 检察建议

  【问题发现】

  2019年,安徽省阜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何某才等人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系列案件线索,遂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经审查发现:2013年4月,何某才等人注册成立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何某才是实际负责人。该公司先后在阜阳三区、太和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六安市金寨县、亳州市利辛县等地设立加盟店共21个。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会计信息咨询等。该公司成立后,对外宣称其业务为:牵线搭桥,促成投融资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何某才等人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收益、零风险”的理财模式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非法高利放贷。放贷前,以“利息低、放款快”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放贷时,一方面以行业规矩和公司规定为由让借款人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三方协议、房屋抵押、买卖、租赁合同、公证文书等不利于借款人的各类手续,且并不给借款人留存。另一方面以“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等费用为由,以收取现金的方式,变相收取借款人高额利息后,再通过直接或“点对点”形式(即集资参与人按照何某才等人要求,直接将钱款转入借款人账户)将借款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制造虚假的全额给付银行流水凭证。放贷后,以何某才为首的25人团伙肆意否认借款人还款事实,将高额利息虚增为债务,制造虚假资金流水,以贷还贷、垒高债台,虚列债务,任意处置借款人抵押的财物。借款人未及时归还借款时,使用滋扰、恐吓、威胁、殴打、拘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或签订更高金额的借条。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虚构债权债务主体,假借他人名义,隐匿还款证据,虚增借款金额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民事生效判决,实施“套路贷”诈骗行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何某才的投资公司自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非法吸存总额37385.60万元,累计1604人次;非法放贷金额22322.00万元,累计917人次。

  上述“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数量多、人数多、金额大,为防范“套路贷”频发所引发的金融风险,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类案监督办案小组,在全市范围对具有类似情形和问题的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及溯源分析,发现阜阳市颍上县、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内的一些信贷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借贷担保公司、典当行亦存在无资质经营、团伙性放贷、多伴随虚假诉讼、采用非法方式实现债权等问题。

  【监督情况】

  2020年8月5日,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向阜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主要内容为:一是建议及时进行排查工作。针对全市范围内己登记报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重点检查是否实际经营、资金流动是否正常;对未注册或备案登记,且带有“投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字样的违法经营主体进行撒网式排查,了解其是否参与“套路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业放贷等活动。一经发现违法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叫停,并依法依规化解存量债权债务。二是建议突出监督管理重点。重点查处非法高利放贷、以不法手段收贷等“套路贷”违法行为,提升对违法违规“套路贷”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的监管效能,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常态化。三是建议开展行业专项整治。着重清理手机贷款App软件、贷款网站,排查并取缔有关民间借贷或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有误导性的贷款营销违法广告,加大处罚力度。四是建议构筑立体监管体系。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建立打击“套路贷”、“职业放贷”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设立举报电话、奖励机制等,并广泛发动群众,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构筑社会立体监督体系,消除监督盲区,提高打击的灵敏性和有效性,铲除“套路贷”滋生的社会土壤。五是建议加强正规贷款宣传。组织正规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宣传,鼓励引导正规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大力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金融弱势群体的需要,让不法民间放贷活动无机可乘。

  【监督结果】

  2020年9月30日,安徽省阜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回函称,该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从全面开展清理排查、强化金融监管力度、开展行业专项治理、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金融安全宣传等方面加强对地方性金融组织的管理,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着力防范重大金融风险,取得成效。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持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同时,阜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全面开展清理排查工作,开展行业专项整治,整顿规范非持牌金融机构,加强地方金融行业规范整顿,并制定了《关于加强投资类公司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制度性文件,加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堤坝。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加强小额贷款行业监管,既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助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行为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这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在这种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职,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办案优势,践行由“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并延伸至“行业治理”的类案监督理念,结合监督办案,主动做好类案问题的发现、梳理、研判、处理及监督意见的跟进落实,助力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在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体现民事检察担当。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促进加强虚假劳动仲裁监管

  【关键词】

  虚假劳动仲裁 执行监督 社会治理 检察建议

  【问题发现】

  2017年8月,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武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甲茶叶公司的拍卖款进行分配时,突然新增多名自称甲茶叶公司员工的申请执行人,以仲裁调解书为依据申请参与执行款分配。鉴于甲茶叶公司已于2014年停产,本案存在虚假仲裁的可能性。经审查发现:2014年,王某兴借款339500元给甲茶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贵,后多次催讨未果。2017年5月,甲茶叶公司因所欠到期债务未偿还,厂房和土地被武平县人民法院拍卖。2017年7月下旬,王某兴为实现其出借给王某贵个人的借款能从甲茶叶公司资产拍卖款中优先受偿的目的,与甲茶叶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王某贵之子)商议申请仲裁事宜。双方共同编造甲茶叶公司拖欠王某兴、王某兴妻子及女儿等13人共414700元工资款的书面材料,并向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7月31日,仲裁员曾某明在明知该13人不是甲茶叶公司员工的情况下,作出武劳仲案(2017)19号仲裁调解书,确认甲茶叶公司应支付给王某兴等13人工资款合计414700元,由武平县人民法院在甲茶叶公司土地拍卖款中直接支付到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账户,限于2017年7月31日履行完毕。同年8月1日,王某兴以另外12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武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4日,武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裁定:(1)冻结、划拨甲茶叶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甲茶叶公司的所有财产;(3)扣留、提取甲茶叶公司的收入。武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认为上述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劳动争议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调解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遂分别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县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仲裁调解书,终结案件执行。相关检察建议得到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武平县人民法院的采纳,当事人及仲裁员亦被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分析认为,上述个案中发现的问题可能具有更大范围的普遍性,遂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涉及虚假仲裁执行监督专项调研活动。经全面梳理排查,2016年至2018年期间,漳州市漳浦县、三明市将乐县等地也存在虚假劳动仲裁执行的情况,相关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31件,向劳动仲裁机构发出检察建议2件,均得到采纳纠正,挽回相关经济损失达290万余元,并向有关部门移送犯罪线索3人,均已作出有罪判决。

  【监督情况】

  2019年11月22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指出当前劳动仲裁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基层劳动仲裁机构未能严格执行劳动仲裁程序规定。如武平县检察院查办的王某等13人虚假劳动仲裁案,仲裁员曾某与王某系亲属关系,却未主动回避,接受王某等人请托帮助造假,作出虚假劳动仲裁。又如漳浦县检察院查办的漳州市某农业公司虚假劳动仲裁案,仲裁申请人有17人,所涉案情、法律关系基本相同,但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将该案拆分为17起案件,仅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违反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的规定。二是有的仲裁员未尽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谨慎审查责任。如漳浦县检察院查办的漳州市某农业公司虚假劳动仲裁案,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仅有工资欠条,证据明显单一、薄弱,且企业实际上已经停产,而仲裁员未进一步调查核实,导致虚假劳动仲裁的产生。又如将乐县检察院查办的将乐某煤矿机械厂虚假劳动仲裁案,13名申请人所主张的平均欠薪均在10万以上,数额相对较大,且申请人主张的150多万元欠薪总额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金额完全一致,但以上情形未能引起仲裁员足够重视,没有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导致其作出虚假仲裁调解书。三是虚假劳动仲裁的监督纠错机制不健全。2016年至2018年期间,福建省检察机关所监督的虚假劳动仲裁案件均以仲裁调解结案。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案外人救济途径缺位,影响了对虚假劳动仲裁的防范和查处力度。四是个别仲裁员廉洁自律意识亟须加强。如武平县检察院查办的王某等13人虚假劳动仲裁案,曾某身为仲裁员,为当事人造假“出谋划策”,指导当事人对虚假仲裁申请材料补正完善,使工资册中拖欠工资时间与公司经营状况能够吻合,并修改了调解协议上的履行期限和落款时间,作出虚假劳动仲裁调解书,受到了法律制裁。

  针对上述问题,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议:一是要加强对劳动仲裁工作的指导和仲裁员的管理,指导劳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严格执行劳动仲裁工作规则;二是要通过完善虚假劳动争议仲裁防范告知制度、依法适用独任仲裁和仲裁庭仲裁、严格执行仲裁员回避制度、完善劳动仲裁案件公开审理制度等方面规范办案程序;三是要强化劳动仲裁案件证据审查,督促劳动仲裁机构强化证据意识,对可能存在虚假劳动仲裁的,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四是要强化管理和培训,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劳动仲裁的工作机制。

  【监督结果】

  2020年2月26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回复了检察建议书的办理情况:一是研究部署虚假劳动仲裁防范工作,做好检察建议书传达通报工作,要求全省各级人社部门牢固树立防范意识,研究虚假劳动争议仲裁产生的原因以及办案管理漏洞;二是研究制定防范虚假劳动仲裁规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虚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通知》,引导各地进一步树立防范意识、规范办案程序、强化证据审查、加强工作应对和强化仲裁员队伍管理;三是全面规范劳动仲裁办案程序,建立受理警示告知制度,严格制定回避制度,落实仲裁公开审理规定,从严审查调解协议,规范集体争议处理程序,从严从实防范虚假劳动仲裁;四是强化劳动仲裁队伍管理,从严把握仲裁员任职条件,在仲裁员业务培训中特别增加防范虚假劳动争议仲裁内容,扎实开展行风建设专项活动,建设公正、高效、廉洁的劳动仲裁队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加强虚假劳动仲裁监管,既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劳动仲裁秩序,也有利于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不断向公证、仲裁等领域蔓延,且造假手段不断翻新,监督难度越来越大,仅靠检察机关以个案监督方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依法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通过法律监督工作打击虚假诉讼,还要延伸监督触角,积极参与到防范虚假诉讼社会治理当中去,真正变各职能部门“单打独斗”为“多元共治”。检察机关要善于利用办案优势,及时将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研究分析,向相关职能单位提供治理建议,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挥主体监管作用,倡导多管齐下,统筹进行系统性、源头性治理并形成长效机制,做到前端、中端和末端等环节的治理,形成源头上减少虚假诉讼增量的系统完整的工作闭环,不断提升检察监督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促进加强法院离任人员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监管

  【关键词】

  法院离任人员 诉讼代理 社会治理 检察建议

  【问题发现】

  A公司因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0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返还涉案租赁房屋并支付欠付租金等。2017年11月8日,象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B公司将承租的房屋腾空,并支付租金等。2018年1月3日,A公司就本案向象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象山法院同日执行立案。2020年9月,B公司以象山法院在执行上述案件中存在违法情形并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向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案情复杂为由提请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中发现,A公司在该案审判和执行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均为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峰。胡某峰系象山县人民法院离任人员,曾于1990年8月进入象山法院工作,1998年12月辞职。2012至2020年胡某峰在象山法院一直持续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其诉讼代理业务主要集中在象山法院。胡某峰在象山法院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之规定。此外,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还利用该院研发的“N+1”民事检察监督系统进行了类案检索,发现8人4个基层法院存在类似违法情形,案件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审判、执行领域。

  【监督情况】

  2021年1月15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向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中指出,近年来法官、检察官以及法院、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离职后转行从事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的逐年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审判人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做了明确规定,为有效落实相关离职人员执业限制的规定,避免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损害司法公信力,更好规范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宁波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与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建立相关离职工作人员从事律师执业情况信息对接机制,加强违规执业的责任追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督促全市法院对此类情况进行排查,发现上述违法情形及时予以纠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离任人员诉讼代理回避制度,并强化责任追究,对明知相关人员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诉讼代理人,而未责令其停止其相关诉讼代理的审判人员,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监督结果】

  2021年2月20日,宁波市司法局复函称,对检察建议书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根据检察建议要求对全市律师行业进行部署落实。关于胡某峰律师违规代理问题,对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及胡某峰进行约谈,要求胡某峰退出目前还在代理的象山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今后不得再以律师身份担任象山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关于相关离任人员执业限制监督管理问题,为加强律师行业自律,在全市律师队伍中组织开展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专项清理活动,对法、检在编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执业及其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情况核查和清理,建立专门名单库,并与法院、检察院建立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离任人员诉讼代理回避监督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宁波市司法局向辖区各区县(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明确专项清理范围、组织实施步骤,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切实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2021年3月2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称,针对检察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及意见,立即组织督办核查。一是严肃处理胡某峰事件,第一时间责令象山法院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象山法院立即约谈了胡某峰,明确告知其今后不得代理该院案件,胡某峰本人也作了保证。象山法院以此案为契机,在全院进行自纠整改。二是两级联动,全面核查,通过人事系统梳理全市法院离职人员信息,责令相关法院切实开展自查自纠。下一步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从思想上绷紧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之弦,加强对法院离职人员动态把握和教育管理,强化违规干警责任追究,确保案件办理中始终体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信力。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通知》,对审判人员回避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从严规定了案件承办人在诉讼行为中应尽的审查义务和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加强法院离任人员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监管,有利于净化诉讼环境,增进司法公信。当前,在深入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下大力气推进政法队伍顽障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大背景下,“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执法司法公信力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积极主动担当作为,对离职法院工作人员在原任职单位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违法情形进行法律监督,改变了过去就案办案方式,把检察工作往前推进一步,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往前延伸一寸,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离职人员执业限制的规定得以落实,不仅有利于避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提升司法公信力,而且可以使司法办案人员远离司法腐败危险,维护司法公正,有效将民事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另外,本案中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法院离职人员在原任职单位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违法情形,充分利用该院自主研发的“N+1”民事检察监督系统,大大提高了线索筛查效率;研发“律师代理案件风险防控系统”,对离任、退休检察官在业务系统中代理案件进行实时监控,有效发现和避免离任检察人员类似违法情形,其做法值得各地检察机关参考借鉴。

  向银行提出检察建议

  推动完善银行信用卡领域监管

  【关键词】

  信用卡滥发 监管漏洞 社会治理 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2012年,关某在网上购买郭某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北京某婚庆服务公司的工作证明和公章,谎称郭某等人是该婚庆服务公司员工,冒用郭某等10余人的名义申请银行信用卡。银行办卡人员并未严格审查关某提交的申请资料,也未履行“三亲见”(亲见本人、亲见申请资料原件、亲见签名)程序,就批准了办卡申请。关某使用其办理的一批信用卡套现、消费,其中使用以郭某名义办理的信用卡套现、消费人民币本金46754.73元,郭某对此毫不知情。关某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银行以信用卡欠款未还为由将郭某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郭某偿还信用卡欠款及利息,因银行提交的郭某手机号和地址系关某编造,法院无法联系上郭某,遂缺席判决郭某偿还信用卡欠款及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判决生效。后郭某得知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了郭某的再审申请。

  郭某不服法院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并提交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门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作为新证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线索调取了(2014)门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卷宗,查实关某伪造工作证明及公章,冒用郭某名义办理信用卡套现、消费的行为。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发现,银行办卡档案显示银行工作人员赵某已经履行过“三亲见”程序,但结合关某的供述及赵某本人的证言,赵某并未履行。由此可见,银行在信用卡核准和审批环节未严格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料,信用卡核准和审批环节存在漏洞。另,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采用调阅刑事卷宗、询问金融机构办卡人员及案涉当事人等多种调查核实的方式,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曹某、王某、简某三案与郭某案情况类似。

  【监督情况】

  2017年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银行制发检察建议书:一是建议加强对信用卡申办的审批管理,严格遵守法律和行业规则关于信用卡审批的各项要求,从制度层面严格规范信用卡审批程序,保护银行和持卡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二是建议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并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制度监督,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监督结果】

  2017年10月26日,银行复函称,银行高度重视检察建议书,组织资产保全部、信用卡业务部、纪检监察部及涉案支行等部门和支行,对检察建议书进行了专题学习研讨。银行针对检察建议书提示的员工行为、部门沟通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严格执行遵章守纪、切实规范员工行为、积极主动查漏补缺等要求。一是进一步规范制度约束,全面推进信用卡征审自动化、标准化建设,增强全流程风险识别、防控能力。二是严教、严管、严查、严惩多种措施齐抓共管,强化员工行为管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向有关银行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完善银行信用卡领域监管,有利于促进行业治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十分迅猛,各商业银行都把信用卡视为最有潜力的个人金融业务,投入资源大力发展。但是,在信用卡业务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一些商业银行盲目扩张、恶性竞争,未采取审慎的经营原则,对申请人状况审查不严,对客户资信调查及申请流程控制不合规,随意降低准入门槛,甚至有些银行工作人员勾结不法分子,猖獗盗用他人信息攫取银行资金,给银行资金带来风险和损失。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要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善于针对个案中蕴含的金融领域热点问题,形成具有较强政策性、实效性和操作性的检察建议,帮助有关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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