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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动履职”方式做优刑事检察

以“能动履职”方式做优刑事检察
2021年12月01日 08:11 正义网

  原标题:以“能动履职”方式做优刑事检察

  □能动司法检察是一种具有内在逻辑和构成要素的检察办案思维方式和实践机制,切合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职能,能与时俱进地在最大程度上释放法律监督的潜在力量。

  □对情节轻微以及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进行出罪化处理(如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这是能动行使检察决定权的重点领域。

  作为一种新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方式,能动司法检察强调检察机关在遵循法治主义原则的前提下,自觉、积极、主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说,能动司法检察是一种具有内在逻辑和构成要素的检察办案思维方式和实践机制,切合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职能,能与时俱进地在最大程度上释放法律监督的潜在力量。结合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机关定位和职能的规定,笔者认为,能动司法检察可分为“能动适用法律”“能动行使检察决定权”和“能动行使检察建议权”三个前后相继的逻辑层次和构成部分。作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检察工作可从“能动适用法律”“能动行使检察决定权”和“能动行使检察建议权”三个方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检察要求,最大限度服务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法治主义原则,在法律规则的界限内“能动适用法律”

  法律实践证明,逾越法律规则,突破法律条文边界任意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会导致冤错案件发生,并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能动司法检察必须遵循法定主义。与之相应,“能动适用法律”作为能动司法检察的基础部分,是在坚持法治主义原则的前提下,于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边界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能动适用法律。第一,“能动适用法律”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应当准确把握行为成立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坚持罪责的实质评价,以是否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和具体危险作为具体判断标准。第二,“能动适用法律”必须坚持刑法客观主义方法论。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司法逻辑,将犯罪客观要素置于优先于主观要素的地位,严格按照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先根据客观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结果确定行为性质,然后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与之相符合的主观状态。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冤错案件发生。第三,“能动适用法律”必须坚持刑法解释的客观解释立场。由于法律用语的开放性和多义性,法律规则往往具有核心含义相对明晰而边缘含义相对模糊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刑法客观解释的立场,在法律条文语义可能边界的范围内,按照社会客观需要来解释法律,将静态的、抽象的法律能动地融入到案件事实和社会背景中去,根据刑事政策、社会发展和具体犯罪的相互关系进行合理判断,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大众预期的解释结果。需要强调的是,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蕴含了能动司法检察的精神要旨,在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应当充分挖掘运用指导性案例在认定事实、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形成的经验,指导办案,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符合公平正义要求。

   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在最大限度释放司法善意的追求中“能动行使检察决定权”

  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是法律明确赋予检察官的法定义务。能动司法检察不仅要坚持法治主义原则,也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才能确保检察决定权的公正行使。第一,“能动行使检察决定权”应当在坚持程序正义优先的前提下行使程序决定权和实体处分权。在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检察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行好诉讼关照义务,谨慎对待诉讼各方的权利,把自己定位成既是犯罪的依法追诉者也是诉讼活动的监督者,既是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者也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者,以能动的方式把自己融入案情中,以冷静的眼光和理性的判断不偏不倚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各方主张。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能动履行程序决定权与实体处分权的主导责任过程中,要按照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履行全面审查职责和案件结果的实质处分权,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促进控辩双方追求效率和轻判的双赢结果是能动履行认罪认罚主导责任的核心要义。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综合运用阅卷、讯问、询问、公开听证、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全面客观审查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对于认罪认罚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余罪漏犯、是否存在非法证据以及侦查中是否存在违法办案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力度,尤其是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同意和表示异议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与被追诉人展开控辩量刑协商,提出合法合理的量刑建议,确保量刑建议确定、规范、精准、均衡,同时,也要防止为了片面追求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无原则迁就辩方的不当要求从而破坏认罪认罚的正当性。第二,“能动行使检察决定权”必然要求在检察环节积极有效化解矛盾并以此为抓手助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对情节轻微以及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进行出罪化处理(如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这是能动行使检察决定权的重点领域。在加大对交通肇事,因邻里纠纷、感情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以及初犯、偶犯的盗窃诈骗等轻微刑事案件的不捕不诉力度,扩大对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的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同时,应当贯彻能动司法检察人民性的要求,更加注重诉源治理,主动探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要丰富矛盾化解方式,充分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村民代表、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搭建更多途径、更多方式的刑事和解平台,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还要着力提高释法说理的水平,在释法说理过程中,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检察监督办案矛盾化解过程中,把阐释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充分考虑地缘、血缘、亲情等因素,顺应社会的真实情感和要求,将天理国法人情相衔接,将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契合,以此来向当事人宣示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保护什么,制裁什么。第三,着力完善“能动行使检察决定权”的相关配套机制。在“能动行使检察决定权”的同时,不能忽视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在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应当重点与相关单位协作推进完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机制,促进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制度,以及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中的不起诉和合规监管制度,取得矫治违法犯罪行为和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诉讼成本的双重效果。

   坚持公共利益原则,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指引下“能动行使检察建议权”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定位赋予了检察机关以“能动行使检察建议权”方式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定职责。当前,针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纠错、整改、处置等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纠正违法、认真履行职责、建章立制、弥补管理漏洞、消除风险隐患已经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参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毋庸置疑,“能动行使检察建议权”将会大幅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深度和效果。契合能动司法检察的要求,“能动行使检察建议权”应当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在能动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上下功夫。第一,“能动行使检察建议权”应当符合建议而不干涉的原则。检察建议权在性质上属于检察决定权的延伸。因而,检察建议权的行使不能突破检察权的边界。对于刑事检察监督办案而言,检察建议所涉及的问题,应该是与刑事检察监督办案有关的问题,而不是脱离检察工作任意扩大建议范围,更不能越俎代庖而干涉被建议单位正常的执法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制发检察建议应当符合主动性和必要性原则。在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应当强化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及相关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的能力,积极研究典型个案、类案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探索通过办案来总结纠正社会治理问题的方式和路径。对于发现的相关问题和漏洞应当主动进行分析研判,主动及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第三,增强检察建议的规范性和精准性。为确保检察建议的精准性,检察建议制发之前要强化深入调查、透彻说理,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和症结应当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确保释法说理透彻,建议客观合理,行文严谨规范,对策建议专业可行。为此,应当注重借助“外脑”,充分运用检察机关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广泛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与,对于检察建议中涉及的疑难、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确保准确指出存在的漏洞和问题症结,从而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第四,检察建议提出后要进行主动跟踪监督和协调帮助推进。检察建议不能一发了之,要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联络,促进建议内容得到落实。在后续跟踪上,可以采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掌握检察建议落实的进展情况,确保持续整改效果,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开展联席会议等形式与有关单位加强主动沟通,对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后续监督,强化监督实效,督促检察建议落实。对于因检察建议本身欠妥当而导致不能落实的,要剖析原因,及时纠正规范;对于由于被建议单位在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的情况,要积极协调帮助推进,努力提升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

  (作者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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