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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物证"四查法"助力刑案办理

生物物证"四查法"助力刑案办理
2021年12月08日 07:42 正义网

  原标题:生物物证"四查法"助力刑案办理

  生物物证包括血迹、毛发、体液、皮屑、指纹等,是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证据,因其携带具有可供作个体身份识别的生物信息,客观性特征明显,证明力较强。但是生物物证优势发挥的前提是与犯罪之间具有联系,因此,科学收集、准确分析、合理运用生物物证,能够帮助锁定犯罪行为人、重建犯罪现场、还原犯罪经过,对构建刑事证据体系、证明犯罪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对生物物证的审查显得极为重要。 

  一“查”现场勘查是否全面。生物物证检材主要来源于同犯罪有关的现场,由于具体案件情况不同,加之生物物证种类、形态不同,在现场的分布情况存在千差万别。室内现场,除地面、墙壁等目光所及明显地方外,可能存在于以下位置:(1)门窗及把手,电器开关,床单和被子及枕头,洗漱台、水龙头和马桶及相关设施,液体生物物证可能溅及到的天花板等;(2)墙和地面的沟缝、角落等相对隐蔽部位;(3)出入现场的通道、楼梯扶手、电梯按钮等;(4)现场陈设或者遗留的相关物品,如衣物、桌子、书本、茶杯、梳子、纸巾擦拭物等。室外现场,主要是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地面、泥土、杂草、石块以及现场遗留物品等。人身现场,是指行为人与受害人的指甲、口腔、衣裤鞋袜等部位。此外,可疑作案工具也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生物物证遗留处。 

  由于在发现生物物证时不能立即对其与案件的关联性及其证明价值作出判断,需要根据犯罪性质、当时能够判断的作案手段和犯罪经过,对可能遗留生物物证的位置都应勘验到位,以保证有足够的分析依据。因此,审查生物物证现场勘查时需要注意:现场勘查是否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进行,以便涉及所有可疑之处;行为人与受害人的人身检查笔录和物证、书证的提取、扣押笔录,有无提示生物物证的存在;注意比对相关笔录的记载与现场、实物照片显示的情况是否一致;根据犯罪过程中现场活动情况,特别是已有其他证据反映的犯罪经过,判断对生物物证可能遗留处是否作了勘查。 

  二“查”记录在案是否客观。司法实践表明,生物物证的种类、来源、位置、载体、形态、范围、数量及在现场的相互之间关系等,都有可能对案件性质及事实的分析判断起到重要甚至关键作用,记录不实或记录不全都会影响犯罪认定。 

  审查生物物证的记录时需要注意:一是记录要及时。尽管生物物证的稳定性相对较强,但很难做到完整保护现场直至诉讼程序终结,有的生物物证可能因现场破坏、温度变化、载体位移等失去价值。为保证生物物证是案发时的原始状态或最接近于原始状态,应当在发现之时即记录在案,如果缺少相应记录或者记录时间与发现时间有间隔的,应当查明原因,排除其他干扰因素。二是记录应完整。凡是勘查到的生物物证,均应记录在案,同时要详细标明每一处生物物证显示特征,以全貌照和细目照形式反映在案,切忌为图省事或武断地认为没有价值而有所遗漏。三是记录忠于原貌。记录在案的生物物证必须忠于原貌,能够如实、精确地反映生物物证的实际存在状况,不能加入主观色彩,即便发现时已遭到破坏或者伪装,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规避或更改。 

  三“查”提取流转是否规范。检验生物物证是一项精密度极高的科学活动,需要在实验室等专门场所进行,一般难以在现场就地即时完成。这就要求相关生物物证都能够被全面收集提取,遗漏任何一处都有可能丢失犯罪信息。同时要确保生物物证从犯罪现场或人身和相关物品上提取到保管、移送直至实验室的整个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以保证准确提供犯罪信息。 

  审查生物物证提取流转时需要注意:一是提取是否遵照一定原则。提取生物物证以不破坏附着物为原则,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实物提取,主要适用于附着物方便携带,或者生物物证渗透于附着物难以直接分离,如衣裤、泥块等;(2)局部提取,主要适用于生物物证形态特殊不宜改变且拆卸附着物不影响其证明价值,如电器开关上的指纹、血迹等,可将该开关拆卸提取;(3)转移提取,主要适用于附着物不宜或无法被一并提取,如遗留于地面、墙面或人体上的,只能通过转移附着的方法,常见的有用试纸、棉签或纱布浸染提取;(4)刮擦提取,主要适用于液体类生物物证已经在附着物上凝结成固体,刮除后不影响其证明价值的。二是提取是否全面。勘查到的所有生物物证和疑似遗留物都应当提取,每发现和记录一处,就应予同时提取;对于血迹等分布范围较大或者形态多样的,应该从不同方位多点提取,防止因单一提取而遗漏其他信息的可能。三是保管是否妥善。生物物证提取之后应当妥善保管,直至移送检验,经历各个环节的时间、记载的种类、数量和状况、经手人等都必须记录在案,保证整个过程期间没有受到无关因素介入干扰。 

  四“查”检验鉴定是否科学。生物物证的检验鉴定是由具备法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员作出的科学判断。办案人员不可能全面深入掌握相关知识,无法从专业角度进行审查,但这并不意味可以放弃审查责任。实践中,DNA检验很容易出现错误或者偏差,如有的将“XX”的女性染色体表述为“XY”;有的为确定女性身份,却对其丈夫和女儿之间的父女关系亲权指数进行检验论证;有的检材与样本的DNA分型仅少数几个一致,却得出高度似然率结论等,要相信但绝不迷信检验鉴定结论。 

  审查生物物证检验鉴定时,要严格遵循形式要件,主要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人有无回避情形、鉴定文书上有无签章、检验鉴定时间和意见出具日期有无冲突、检材和样本的来源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在检验之前提供等。要仔细检查检验鉴定内容,主要看委托事项是否明确、检验鉴定内容有无遗漏、提取在案的生物物证有无都得到检验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要求、分析论证的依据是否充分、论证过程是否合理或者至少符合常理可被一般人理解等。要认真审核结论性意见的准确性,主要审查结论性意见是否根据分析论证得出,两者是否一致,以及得出的结论性意见是否符合公布的法医学相关标准等。对于存在的非专业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补正,涉及专业方面知识的,可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必要时应委托重新检验鉴定。 

  (作者为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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