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好制度的笼子,补上法律的漏洞
近期,江苏官方通报了多个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案引发诸多关注。
5月11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4起典型案例。其中1个案例是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任润厚生于1957年10月,山西代县人,长期在山西西山矿务局工作,后来担任过山西潞安矿业(集团)董事长,山西省副省长,2014年8月底于任上被查,同年9月底病故。
2017年法院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及孳息,巨额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1265万余元、外币若干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35件。
任润厚案于2017年7月一审宣判,时隔近六年,江苏省检察院通报全省检察工作时,仍然将此案列为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2月,最高检曾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案入选其中。在法律界,最高检指导性案例被称为“活的法律”,是司法评判的“参照系”。
为何是指导性、典型性案例
为何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案是指导性、典型性案例?犯罪嫌疑人死亡无疑是重要因素,在被立案审查后一个月,此前已患绝症的任润厚去世。
任润厚病故约半年后,他被开除党籍,收缴其违纪所得。相关通报提到,任润厚贪污、受贿、行贿问题涉嫌犯罪,其涉嫌违法所得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江苏省检察院表示,任润厚是全国首例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扬州市检察院说,任润厚涉案数额巨大,没有先例可循,犯罪嫌疑人缺席,且仅留下一份涉及部分案情的供述,无论是办案程序、认定数额标准、证据规格等,都是全新的司法实践。
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案,江苏省检察院与扬州市检察院均有参与,处理依据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他们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在缺少任润厚本人辩解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要达到怎样的证明标准”。
办理本案的检察院及办案人员提出,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能否在所涉犯罪的证明标准上提出“高度可能”的概念。
“排除合理怀疑不代表排除一切怀疑,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达到了此类犯罪、此种情形的证明标准。”后来官方支持、采纳了这一观点。
办案人员还通过综合比对民事诉讼相关证据规定,进一步提出:运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违法财产认定只需要取得“优势证据”即可认定。
他们的理解是,案件虽未有任润厚本人供述,但可以通过相关证人、书证进行证据锁定,达到优势证据标准。
证据标准明晰后,调查部门对涉及该案事实的278个银行账户进行了査询、梳理,对155件物品、2300万余元人民币存款、数量不等的外币存款及310万余元现金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对160多个证人、170多个单位进行了走访、取证、复核。
证明标准确定了,涉案财物明晰了,接下来就到了财物认定环节,哪些是违法所得,哪些是合法获得。之后,检察院和任润厚家属,两方在法律层面进行了一系列“博弈”。
办案人员提出了这样的计算公式:家庭财产+家庭支出﹣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这个公式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越多,最后没收的钱就越少。
任润厚的妻子任某某不断提出新的诉求和主张,为了保证其合法权益,任润厚妻子提出的每个诉求,办案人员都要一一查明事实,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
后来2017年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没收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所得人民币1295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扎好反腐笼子,补上法律漏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2012年新增的,在反腐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看来,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意义重大,适应了反腐败的新形势,也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在以往,官员贪腐后逃匿或死亡,调查也戛然而止,违法所得也无法追缴,“从反腐败的角度讲,这是不完整的”。
庄德水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所谓不完整是指,一方面没有体现出对腐败分子一追到底的决心,更多的贪官可能以逃匿或死亡的方式逃脱罪责。
另一方面,追贪追赃缺一不可。庄德水提到,任润厚案表明,反腐败在扎好制度的笼子,补上法律的漏洞,切断贪腐官员“以死谢罪”的后路。
彭新林认为,反腐败从党纪到国法形成了闭环,惩处贪官与追赃挽损一体,相关的司法解释明晰了边界,增强了操作性和适应性。
他提到,任润厚案是有标志性意义的,释放了明确信号,即不管你逃到天涯海角,或是自杀、失踪,只要是违法所得,涉案资产必被追缴。
一位离任检察官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从检察实务的角度看,任润厚案为同类案件处理树立了标杆,该案件还表明,以逃匿或自杀方式来保全财产已经不可能了。
《中国人大》杂志此前报道,在司法实践中,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时有发生。
报道提到,以前对犯罪行为所得财产的追缴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
如今,法律漏洞补上了。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呼应了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问题的决议的要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其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
此外,在海外追逃时,由于没有相关规定,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贪官携带财产逃到国外的案件中,中国请求他国司法协助时,外方往往会索要相应的法律文书。
从实际案例看,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相关部门运用前述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已对不少逃匿或死亡的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了追缴。
据相关检察院官网公开披露的信息,适用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包括: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案、江苏省南通市原房产管理局局长陈西案、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干冲区原党委书记郑朝阳案等。这几人在调查中病故或死亡。
最高检提到任润厚等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时,曾表示及时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决不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决不让其在经济上捞到好处。
值得一提的是,任润厚是被立案调查后一个月因病死亡的。一位反腐专家说,其实在立案之前,纪检监察部门会初核线索的,只要是能够立案,就证明已经拥有了足够的证据。
现实中,官员非正常死亡并非孤例。如果非正常死亡官员中有贪腐官员,且恰好是在被立案调查前死亡,其违法所得又将如何处理?
彭新林认为,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资产,如果贪腐官员被立案前就逃匿或自杀,相关部门需要对其展开调查,后续处理则视情况而定。
反腐败是久久为功的,庄德水说,从现实角度看,能够追回部分违法所得已是进步。他认为,贪腐官员在被立案调查前逃匿或自杀,后续的调查处理、追赃挽损至关重要。
作者:佟西中(tongxizhong@china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