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游新闻
2023年3月,成都市青白江区市民蒋治超带着家人回乡祭祖时,竟发现自家祖坟被挖开,坟内尸骨也不翼而飞。后经了解,原来在半年前,蒋家祖坟所在区域面临开发,当地村委会统一对附近老坟进行了迁移。
祖先新坟到底是哪一座?社区工作人员带着蒋治超进行了指认,但不能提供编号,这让蒋治超等人起疑。多次讨要说法无果后,蒋治超和7名兄弟姐妹将村委会、村集体合作社以及旅游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修坟费用和精神抚慰金9.8万元,并提供坟墓迁移前后可供辨认的记录。
8月21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悉,今年5月,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负责迁坟事宜的村集体合作社向蒋治超等人支付迁坟修坟的费用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蒋治超向记者表示,判决下达后已上诉,明日二审将开庭。
祖坟被挖下落不明,后人起诉村委会索赔9.8万元
蒋治超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去年3月,他按照惯例带领蒋氏家族人员前往祖坟祭拜,却发现自己祖坟被人挖开,坟内尸骨竟也不翼而飞。据介绍,被挖的祖坟是其爷爷蒋文金的坟墓,其爷爷于1960年去世,一直安葬在青白江区清泉镇北宁村6组,“是土坟,没有墓碑。但家族后人每年都会回去祭拜。”
之后蒋治超打听到,原来自家祖坟所在的这块土地面临开发,事发半年前,在当地社区的组织下,统一对附近的老坟进行了迁移。爷爷的新坟位于何处?蒋治超找到了北宁村委会成员,对方将其带到新坟址进行了指认,并称其中一座坟就是其爷爷的。
蒋治超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迁移记录以及可供辨认的记录,对方却拿不出;询问迁坟时请的风水师,风水师也说不上来具体是哪一座。这让蒋治超等人非常气愤,他们认为,三被告未取得坟墓家属许可,仅在报纸上刊登迁坟公告就私自将坟墓迁移,且未留取任何可供辨认记录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给家族人员造成极大精神损害。
多次讨要说法无果后,去年11月,蒋治超等兄妹8人将涉事的成都兴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能公司)、北宁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成都市和盛白灵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即北宁村村集体合作社,下称白灵合作社)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迁坟、修坟费用4.8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提供爷爷蒋文金的坟墓迁移前和迁移后可供辨认的记录。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表明,白灵合作社(甲方)、兴能公司(乙方)与清泉镇政府(丙方)曾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利用原北宁村的宅基地、林盘地打造川西林盘特色项目,由白灵合作社负责组织农户交出宅基地、林盘地,负责项目区迁坟协调组织工作,乙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与运营。
2022年5月,白灵合作社开始启动迁坟工作。同年5月8日,白灵合作社与北宁村村委会共同在成都日报上发布迁坟公告,称将项目区域范围内的坟墓自行搬出项目区,逾期未搬迁的坟墓将按照无主坟处理;其后6月1日和10月27日,两者又在项目区周围即交通要道设立迁坟公告的标识标牌。
根据白灵合作社和北宁村村委会庭审中陈述内容,被迁移的大部分坟墓均有人认领,案涉坟墓大概是在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期间迁移到新址的,案涉坟墓没有墓碑无法确定身份,但是在蒋家祖坟群的范围内,当时是由蒋氏家族会长蒋某灿统一进行了认领,并统一迁移至北宁村4组安葬。不久蒋某灿去世,由新任会长蒋某光接手相关事宜。
“当时根据原告的描述和迁坟的情况推测了一座坟是蒋文金的,但原告不认可,要求提供详细的证据。因白灵合作社迁坟时未留下详细的记录,故无法提供,鉴定机构也回复无法进行鉴定。”白灵合作社和北宁村村委会称。
一审法院:合作社未尽到相关义务,赔偿6000元
庭审中,兴能公司辩称,该公司实际并未参与迁坟工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迁坟记录。
北宁村村委会、白灵合作社则辩称,原告及蒋文金均非北宁村6组村民,案涉坟墓也没有任何墓碑等标志,两者并不知晓蒋文金坟墓在北宁村6组,不存在因迁坟需要专门通知原告获取的原告授权等问题。且在迁坟前已通过登报、多次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村民迁坟,两者已尽到相关义务,不存在有损害原告权益的主观故意。
“从性质上讲,坟墓不属于财产范畴,不能以金钱衡量,原告主张赔偿金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北宁村村委会、白灵合作社辩称,两者的相关人员已经对原告主张的坟墓进行了指认,无法提供迁坟相关记录,要求驳回蒋治超等人全部诉讼请求。
综合各方证据及诉辩意见,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蒋文金坟墓确实位于北宁村6组,根据兴能公司、白灵合作社、清泉镇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显示,白灵合作社负责项目的迁坟协调组织工作,故该案赔偿主体应为白灵合作社。
关于迁坟、修复坟墓费用,法院认为蒋文金坟墓迁移的事实客观存在,结合中国的祭祀传统,对于原告主张的该笔费用必然产生,法院根据白灵合作社的过错程度、当地消费水平酌定为3000元。
至于蒋治超等原告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坟墓作为先人骸骨的安葬之地,寄托着后人的哀思,属于前述规定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白灵合作社未保留坟墓迁移前后的记录,导致蒋文金的坟墓迁移后无法辨认,未尽到相应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该院根据白灵合作社的过错程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关于七原告要求提供坟墓迁移前后可辨认的记录,庭审中白灵合作社已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上述记录,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已客观履行不能,本院不予支持。”青白江区法院称。
2024年5月23日,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白灵合作社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蒋治超等人支付迁坟、修复坟墓的费用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蒋治超等人对兴能公司、北宁村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8月21日上午,蒋治超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一审判决下达后,自己和亲属已提出上诉。“我们的主要目的从来不是要钱,而是要求他们通过相关人员或者鉴定能够找到爷爷的遗骨,我们拿回去重新安葬,以尽后人的孝心。”蒋治超说。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