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此次修订将2018年《条例》相关条款中的“情节较轻”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进一步明确了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必须具有政治危害性。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把握。
准确理解条款内涵。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等义务。两面人问题评价的是党员干部的政治品格,其侵害的客体是党员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的要求,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投机主义。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两面人主要表现为会上大讲“两个维护”“四个意识”,私下里却拒不贯彻执行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或是口头上高调表态履责担当、严管厚爱,背地里对相关问题线索不追问、不报告,或是表面上高喊五湖四海、任人唯贤,背地里却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或是张口廉洁、闭口清正,私底下却疯狂敛财。这种口是心非的两面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欺骗性,严重破坏党和政府的政治形象,污染所在地方和单位的政治生态,对党和人民事业危害很大,必须及时把他们辨别出来、清除出去。
从政治表现和政治危害上把握行为本质。一是要看是否对党忠诚老实,如果行为人存在表里不一的行为特点,应考虑其是否属于两面人。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方面,表面上高喊任人唯贤,背地里却任人唯亲,奉行山头主义,违反了组织纪律,但由于其表里不一的反差性十分明显,且严重败坏了所在地区和单位的政治生态,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认定其两面人行为,从政治上揭示行为本质特点。又如,某位领导干部经常在党委会等会议上大讲忠诚,伪造清正廉洁形象,但经审查调查发现,其长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搞权力寻租,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有观点认为,在已认定其涉嫌受贿的情况下,行为人表面上营造自己清正廉洁形象的行为是为了掩盖其违纪违法问题,全部行为按照涉嫌受贿犯罪做单一评价即可,无须在党纪层面单独作出评价。但我们认为,行为人表里不一的特征十分突出,且违纪和犯罪评价的角度和依据不同,应当在认定其涉嫌犯罪的同时认定其两面人问题。二是注意收集和审核其行为具有政治危害性的相关证据。应紧扣行为人的“表”和“里”,全面收集行为人本人交代、在相关会议上的讲话发言材料、会议纪要、视频资料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其是否具有表里不一等特征,是否具有政治危害性。我们既要看立场、看表态,更要看实际上是怎样落实、怎样行动;既要看工作上的表现,也要看私底下的行为;既要看一时作为,更要看一贯行为;既要问同事、下属的看法,更要看群众对其的风评反映。同时,注意收集对所在单位或地方政治生态造成影响的相关证据,比如选人用人情况等。一般而言,两面人表里行为具有强烈反差,“表”通常极其高调,甚至有时还包装过了头、弄巧成拙。例如某领导干部多次在台上高唱反腐、高调晒廉,曾在一次会议上声称自己工作几十年也没买房,住的是政府分配的宿舍,每月交纳租金600元。事实上,其所谓的“宿舍”是当地有名的豪宅小区,当时市场租金4000元以上,引起舆论哗然。又如某领导干部常年使用一条已经裂成四五节的皮带,人尽皆知,与查实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对比,就充分凸显行为人强烈的反差性和政治欺骗性。三是对于证据只能证实其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虽然能证明其有两面性,但对比反差性不强、政治危害性不明显的,在认定时需谨慎,防止认定泛化。比如,有的干部表态很积极,但在落实工作时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贯彻执行不力,造成较大损失,但还未达到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程度,也没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情况不宜定性为两面人,而应根据行为性质作出相应处理,考虑其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等。
与搞山头主义、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等行为的区分。如果行为人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是典型的搞山头主义问题,应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表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但行动上不落实,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鉴于行为反差性不强,属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例如某领导干部分管任职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上级谈话时其表态要认真组织实施,但实际上只对相关文件进行批转,未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导致工程迟迟未有进展,造成严重后果,因其行为反差性不强,应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处理。如果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表面上积极表态,背地里却拒不执行,行为对比性强,有突出的“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特点,且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则应依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认定为两面人。(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23期,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李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