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唐佳燕
12月3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山东海阳为父追凶案在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某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12月30日出具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被告人孙某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某、薛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4528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判决书显示,海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立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立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孙某立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旭永”号船舶到港时间、李某利驾驶快艇上的部分蓝色油漆和红色油漆如何导致、两船碰撞时间、二被害人死亡时间没有查清,故指控被告人孙某立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孙某立关于指控的船舶碰撞时间不准确的辩解。经查,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孙某立驾驶船舶返回途中与李某利、纪某春所在快艇发生碰撞。在场的5名船员均证实大致碰撞时间。孙某立到对方快艇上查看后,提出该二人已没有意识,未采取救助措施,随即驾船离开。经鉴定,从被撞快艇上提取的油漆与“旭永”号快艇上的蓝色油漆系同种油漆。李某利、纪某春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纪某春系生前溺水死亡。应当认定孙某立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孙某立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孙某立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经查,在卷证据显示孙某立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经法医鉴定纪某春系生前溺水死亡,应当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旭永”号船舶负事故主要责任,三无船舶负次要责任,被告人孙某立按照80%责任比例赔偿为宜。综上,附带民事原告人纪某某、薛某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876707元、丧葬费54902.5元,合计931609.5元,按照80%责任比例,应赔偿745287.6元。
2021年5月9日下午,李珊、李娟两姐妹的父亲李某利与亲戚纪某春一同驾船出海,彻夜未归。3天后,已经损毁的快艇在岸边被发现,船体上出现疑似与其他船只碰撞的痕迹。随后,两人的遗体和骸骨被陆续发现,李娟姐妹踏上为父追凶的道路。2024年3月28日,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孙某东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对于此结果,李娟姐妹向记者表示,她们将申请抗诉,请求判处孙某立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