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1月13日,一广东IP网友投诉称,茂名市沙院镇一黑色皮卡车停靠路旁,一男子下车未付钱拿走店门前的一盒商品,然后驾车离去。视频发布者质疑道,“一盒饼干还买不起,已经不是第一次了。”1月14日,沙院镇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涉事男子系执法人员,督促商户不要出店经营没效果,所以拿走商户的东西“吓唬吓唬”。(据1月14日大风新闻报道)
拿商户东西成了“吓唬”式执法,这也是个新鲜说法。据发帖网友反映,类似行为并非第一次,有次去隔壁店拿了几包槟榔。“其他店铺也有被拿,不仅我们这两家。”“两年了,他经常拿商户的东西。”如果网友反映属实,如此“吓唬”式执法就难言合理。
把商户的东西拿了就走,如果没有归还,也没有付钱,这算什么事呢,是暂扣物品,还是顺手牵羊?如果商户存在违规之处,需要暂扣物品,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如果执法人员径直把商户的东西拿了就走,既没有听取商户的陈述与申辩,也没有进行登记,也没有下达相关文书,这是否称得上执法活动都很模糊。
根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如果拿走的物品由执法人员自行处置,并没有妥善保管与归还,是否存在以公谋私的行为,就显得可疑。
而且,上述执法规范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因此,所谓的以拿走东西来“吓唬”商户是说不通的。
就如商户所说的:“一盒礼盒虽不贵重,但身为管理人员,让人恼火。”这个让人恼火之处,无非是管理人员公私不分,以工作之便拿商户的东西,不明不白,没有正当理由,又让人发作不得。
沙院镇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称,商户们出店经营影响市容,执法人员多次警告、整治无果。由于以前警告多次都没用,所以拿走商户的东西“吓唬吓唬”。即使商户不听劝告,也不能拿了东西就走,执法应该遵守规范才行,要不然,这种行为本身就没有合法性。
工作人员表示:“本来应该开具相关的文书。就涉事工作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已经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以后都要文明执法。”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其中,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应予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果执法不规范就别以“不文明”来避重就轻,该处理的还要严肃处理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