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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部发布规定实行警察末位调整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1日15:4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3月21日消息:中国公安部12日发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末位调整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末位调整,是指由基层单位在考核测评的基础上提出、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确定一定比例的末位民警,通过离岗培训、试岗工作等调整办法,促进末位民警转化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民警末位调整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规定》指出,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末位调整: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够辞退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目标岗位责任年度考核被确定为末位的;专业与岗位任职资格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在聘用或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执法过错较严重的;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的。

  对被确定为末位的公安民警,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告诫,并进行离岗培训。离岗培训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民警离岗培训人数在20人以上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自行组织培训,培训期为两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培训的,视为自愿辞职。离岗培训后,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考试考核,合格者进行试岗工作。试岗期为六个月,试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公安民警在离岗培训和试岗工作期间,除保留基本工资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等。

  《规定》要求,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或调离公安机关:离岗培训后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试岗工作不合格的;连续两次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其他不适应、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

  公安民警末位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规定》强调,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警末位调整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挟嫌报复、说情庇护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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