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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是广东省湛江金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源公司),现向贵报反映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在一起应执行债务2403.9179万元的案件中只执行了1292万元,便宣告“执行完毕”的咄咄怪事。
这原是一起非常简单的购销合同纠纷案。1995年7月,金源公司(购货方)与海南洋浦万鼎公司、海南朱利达公司及海南鞍钢实业公司(供货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协议书》,双方约定:供货方供给购货方罗纹钢1万吨,每吨2630元,总货款2630万元。合同签订后,金源公司给供货方开出了金额为2630万元的承兑汇票。供货方海南鞍钢实业公司就上述供货期限和数量向金源公司开出提货单和担保书,双方还就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可是,在金源公司将全部货款交付后,供货方却未能按约定期限和数量供货,也不愿将剩余货款退还。金源公司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1996年3月提起诉讼。本案经海口市中级法院判决金源公司胜诉,后又经海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并经最高法院两次复查,历时四年多,结论均是维持原判。
依照判决,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本案至2000年2月第二次提起执行时,尚应执行海南鞍钢实业公司债务(含欠款本息及罚息)共2403.9179万元。但是,负责执行本案的海口中院执行庭却仅执行了1292万余元,与判决应执行债务还相差1100多万元,便将原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全部予以解封,终结了本案的执行。金源公司依法提出异议,要求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1100多万元债务。但海口市中院执行庭却称本案“已经执行完”,不予理睬。
本案在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无独有偶。1996年本案诉讼期间,金源公司即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海南鞍钢实业公司6000吨钢材和一批土地、房产等财产。本案终审判决后,即自1997年1月20日起,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海口中院执行庭却迟迟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至拖延了一年零八个月之后的1998年9月10日,才对查封钢材进行拍卖处理。而在此之前,被执行人员已将被法院查封的钢材变卖了2000多吨,却一直没有受到任何追究。此后,执行庭个别人将案件又搁置了一年多时间,一直不予执行。及至2000年2月,在最高法院领导的批示下,海口市中院执行庭才对本案第二次提起执行,但这次执行却又为被申请执行人一笔勾销了1100多万元债务。
我们不禁要问:海口市中院如此执行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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