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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日前出台《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违反规定可处以损失金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讯 (记者 心武)记者从昨日结束的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获悉,为了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经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农村集体资产将不再是“唐僧肉”。《条例》 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乡或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的方式经营。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或指定承包人、承租人;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条例》同时规定了必须对集体资产评估的六种情形。对于违反以上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财务手续,并保证会计账簿、凭证和档案的完整。对违反规定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隐匿、销毁会计账簿、凭证和档案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占、私分、挪用或损坏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应限期归还或作价赔偿,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侵占、私分、挪用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物预决算、确定或者变更集体资产经营方式、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等,《条例》规定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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