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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精神,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00年12月和2001年1月两次在省内报刊上公告,要求凡省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在2001年1月7日前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的网站一律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和省政府新闻 办公室前两次《公告》的精神,结合我省互联网新闻宣传的实际情况,特公告如下:
1、未获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各类互联网站,按规定可发布政务信息、行业信息、专业咨询等,但一律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在本公告发布十日内,必须撤消有关新闻频道、栏目、内容。
2、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新闻单位、外省各类经批准可刊载新闻的网站在省内建立地方版、网站、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要严格按规定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省内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在省重点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以上地方版应当自公告施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公告办理相应手续。
3、本公司所指新闻特指时政、社会、文化类新闻。
4、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将依照《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十七条之规定对网站进行清理检查,并对违规网站予以严肃处理。
5、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20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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