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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本报发表一篇分析性报道,根据六名著名法学家的论证意见,对一起经济案件的判决提出了三大疑点。报道见报后,一名律师给本报编辑部发来一封电子邮件,谈了他的感慨:“《疑》文(注:本报所发报道的标题)所说的法律问题,其实根本不是法律问题。‘三大疑点’如想得出正确的答卷,根本不用集六名之多的法律专家论证,即使是初次参加律师考试的学生也能交出正确的答卷。难道堂堂中级法院(注:指审理该案的法院)的法官连个法律系的学生都不如吗?非也。”这位律师的感慨颇有意味,他提出了两个看似平常但 深究起来却大有深意的问题:其一、专家论证的问题并不深奥难解,就连初学法律者都可答出;其二、对如此浅显的法律问题,堂堂中级法院的法官并不是不懂,而是拒不理会。
这位律师的感慨是有道理的。目前,由法学家对某些经济案件的法院判决进行论证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往往法学家们论证的问题也并不是什么法律难题。在专家论证之后,常常借助新闻媒体造势。这几乎已成为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呢?
法院本来就是讲理讲法的地方,在一起经济案件的审理当中,无论是在起诉、调查还是在法庭辩论的阶段,都有大量的时间供当事人双方讲理讲法。在法院判决之后,要请法学专家对法院判决进行论证和评点,或者说明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法院讲理讲法的时候讲得不清楚、不彻底、不到位,或者说明他们把理和法讲清了讲明了讲到位了但法官不理不睬,因而法院判决就存在值得法学专家进行论证评点的问题。此其一也。对于并不深奥难解的问题,偏偏要由法学专家来论证点评,借用的并非专家的思想和智慧,因为那些初级的问题不仅律师能解,而且甚至连当事人自己也能说出个一二三四来;所以要借专家的金口,需要的乃是专家的名望和社会影响;之后再借传媒之势加以宣扬,依靠的是社会舆论和压力。而运作所有这一切乃是希望能对法院的下一步审理施加影响。此其二也。再往深一步分析,对那些并不深奥的法律问题,法官不是不懂,之所以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审去判,之所以没有正确地理解法律的规定,不是不能,而是不愿。这种不愿自有其难以言表的原因,或是屈从于来自行政权方面的干预,或是受惑于来自人情方面的干扰,或者徇私于收受一方当事人的好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此其三也。
出现专家论案、媒体造势的现象该如何看待?我以为这其中有喜有忧。喜的是人们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意识增强了,不仅借助新闻舆论进行监督,而且借助法学专家进行法理论证,使得对审判活动的舆论监督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而舆论监督产生的社会影响,对于促进审判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都是必不可少的。令人忧虑的是,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人们对一些地方审判机关依法审判信任度的下降,由此可能对国家整个法治形象带来消极影响。
由此可见,此种现象的出现本有些不尴不尬的意味。法学家论证判决,不是为了破解难题,不是为了授业解惑,不是为了著书立说。仅仅为了以其金口玉言证明某些法律规定的存在,仅仅为了借其影响向有关方面施加影响。这难道不是一种悲哀吗?(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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