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租乙之房屋,期限3年。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乙未反对。半月后,乙突然对甲说,“我们合同已经期满半个月了,请你立即迁出。”乙不同意,双方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律解析〕
我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承租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承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甲乙合同期满,甲继续使用房屋,从实际情况看,乙知甲仍使用并未反对,依照上述规定,甲乙承租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为不定期租赁。乙对甲说:“我们合同半个月前已经期满”,与合同法规定不符。
依照合同法规定,不定期租赁,出租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乙要求甲“立即迁出”,显然违反了通知义务,其解除合同请求不成立。
乙若要解除合同,这次声明应视为解除合同之通知,经过合理期限后,解除合同要求才能成立。(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