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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莫忘八注意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09日09:24 法制日报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人们的金融消费活动日益活跃。金融消费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领域,尽管人们并不陌生,但由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消费者除具有一般权利外,同时还具有与金融业特点相适应的一些特殊权利。所以在进行金融消费时,您别忘了———

  遭遇破损币,您有拒收权。近日,银行都作出了不得对外支付七成新以下人民币的承诺,并公布了举报电话。这说明今后从银行取钱不必再担心收到破残币了。否则,您有拒收
的权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手上的七成新以下的人民币,银行就可以拒收。因为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缴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这也就是说只要我们手中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只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兑换条件,银行就必须无偿予以兑换。

  银行揽业务,您有选择权。现在,人们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免不了受银行上门营销的影响,去选择那些公关力度大的银行。

  其实,只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您完全有根据自己本人意愿自主选择银行进行消费的权利,并且在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产品如何用,您有知情权。作为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其产品的性能、用途以及相关的信息等。如,银行应及时将最新的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税率告知储户和贷户,使他们能够知晓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况;再如,遇到对办理结算、票据、汇款等金融产品不熟悉的客户,银行有义务主动提供相关知识,让客户做到心中有数。

  买卖不合理,您有公平交易权。银行在收取消费者办理银行卡的服务费、年费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不得多收,否则,消费者有权拒交。

  钱存到银行,您有保密权。银行的储蓄原则有一条明确规定:为储户保密。这也是金融消费者的一条最基本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扣储户存款。当前,由于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素质原因,致使储户特别是较大储户的存款信息被泄密,这是对储户这一最基本权利的侵犯。

  办理业务时,您有安全权。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比较复杂,一些银行在营业时间被抢事件屡屡发生,并殃及到正在办理业务的客户。作为银行,有义务对消费者提供一个可靠安全的金融服务环境,有义务为客户的人身安全负责。对于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被盗、被抢,您完全有权利向银行讨“说法”。

  服务不满意,您有投诉权。现在,国家已开通了金融投诉,对于金融消费出现的不满意或侵权行为进行受理。这无疑对维护正当的金融消费活动张开了一个保护伞。

  利益受侵犯,您有求偿权。金融消费者在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依据与银行签订的有关条文或国家有关法律进行求偿。如您在办理汇款业务程中,因银行责任给您带来损失,据此,您可以向银行或当地有关部门投诉并请求赔偿。(石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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