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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 实习生郑宗谊 通讯员林雨) 两车相撞后造成4死3伤的河源市东源县“5-31”特大交通事故索赔系列案,近日在河源市中院终审审结。该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危某赔付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11032.80元;车辆所有人潘某负该赔偿款项的垫付责任。
2000年5月31日,河源市某商店的司机杨勇波受该商店负责人危某的委托,驾驶一辆小客车送货到龙川县老隆镇。当小客车返回河源市时,在东源县路段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一 辆大货车相撞,致使乘坐在小客车上的赖达顺、赖达文、罗佛平以及司机杨勇波等4人当场死亡,另有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东源县交警大队于当年6月7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杨勇波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据该交警大队查实,该肇事车的所有人是潘某,而该车的实际支配人是危某。因协商未果,3名死者(司机杨勇波系危某亲戚,索赔另论)的家属先后将危某、潘某告上了东源县法院,要求被告人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
东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杨勇波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肇事司机已在事故中死亡,当事人又未提供其个人财产情况,该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该车的实际支配人危某承担;被告潘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应承担该赔偿款项的垫付责任。
宣判后,被告危某对判决不服,向河源中院提出上诉,被河源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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