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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生委:失业待遇瞧仔细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09日13:46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杨玲)本报近日对失业待遇的连续报道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读者纷纷来电询问失业待遇的详情。昨日,市就业局有关负责人及市计生委信访办人士对市民关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

  问题一:某女士1997年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了下岗证,并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费,她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若能,领取标准又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解答:首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应办理重庆市职工失业证而非下岗证,有关部门为该女士办理下岗证的作法是错误的;

  其次,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有五种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他们分别是(一)按规定缴费不满1年的;(二)职工个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三)辞职或自动离职以及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四)破产、关闭、解体、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因此,该女士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奖励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构成。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30天以内的,由再就业基金奖励4000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3个月内的,由再就业基金奖励3000元;3个月以后无奖励费。另外,领取奖励费的前提条件是由本人自动申请自谋职业的困难企业职工。补偿金发放标准是每工作满1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问题二:失业职工在申办个体工商户时,为何不能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市就业局就业办公室负责人鲁志芳解答:许多失业职工都纷纷反映这个问题,但是在《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款第六条中,仅规定“下岗职工在全市行政辖区内申办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失业职工未被包括在内,因此工商部门的作法是正确的。

  另外,无论是享受优惠政策的下岗证和职工失业证,其有效期仅为三年,失效后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问题三:父母下岗或失业后,独身子女费该由谁发放?

  市计生委信访办有关人士解答:根据《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身子女费应由企业发给父母双方。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破产、困难企业往往首先就砍掉了这笔支出。目前市计生委已向上级部门反映了这个问题,但短时期内还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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