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是经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设的,它只限于治疗型床位。家庭病床的入住条件为:卧床的病人或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去医院确有困难的患者;经住院治疗后,病情已趋稳定但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家庭病床只能在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内设定。
开设家庭病床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须交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金650元。当年如果再次建
参保人员进入家庭病床的就医过程与去医院看门诊相同,医疗费用采取个人现金垫付,留存收据,由单位汇总,报市、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报销。(杜华 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