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芷斌报道 近日,青海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出通告,敦促刑事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通告正告那些继续流窜社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和负案在逃、批捕在逃、劳改劳教在逃人员立即悬崖勒马,接受政府的教育和亲友的规劝,于2001年9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负隅顽抗,拒不自首坦白或继续犯罪为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通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黑恶”势力骨干分子、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