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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11日讯(记者吴坤)全国人大常委会证券法执法检查组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用法律进行规范,以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李鹏说,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证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的情况看,证券法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李鹏说,证券法实施近两年来,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证券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工作都是有成效的。但是也应该看到,在证券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要了解并掌握证券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这部法律更好地贯彻实施,并为修改完善证券法作准备。
李鹏说,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实践证明,我们的执法检查是进行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一种有效形式。通过对证券法的执法检查,可以推动证监会等部门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坚持依法办事,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实际上,这种检查监督也是对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工作的一种支持。
李鹏强调,要围绕执法检查方案中确定的检查重点进行检查。要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既要听取证券业界的意见,也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要力戒形式主义,全面、客观地了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证券法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事,认真纠正。希望这次执法检查能够进一步促进证券法的贯彻实施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证券法执法检查组组长成思危主持会议并讲话。国防法和教育法分别是我国国防领域和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国防法设专章对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等作了规定;教育法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国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贯彻落实了国防法和教育法对国防教育的原则要求,使国防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可以遵循的法律规范,增加了可操作性。
在谈到学习和宣传国防教育法中,如何准确把握立法指导思想时,迟浩田强调,国防教育法全面体现了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国防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毛泽东同志早在1937年7月23日发表的《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一文中,明确提出实行坚决抗战的八个办法之一就是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提出要在全国人民中间深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江泽民同志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国防教育有过一系列精辟的论述。他深刻指出:“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国防,国防教育就要长期进行下去,作为公民的终身教育来抓。”他还强调:“越是在和平建设时期,越要宣传国防建设的意义,克服和平麻痹思想,增强人民的国防观念。”“要通过政府组织、军队配合、舆论宣传、学校教育等一系列措施,使全民国防教育逐步社会化、制度化。”可以说,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这些重要思想为制定国防教育法指明了方向。
他说,国防教育法科学总结了多年来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成功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进一步规范化。比如,开展国防教育必须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接受国防教育;抓好全民国防教育必须打牢学校国防教育的基础;大众宣传媒体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等。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在法律条文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国防教育法也对组织少年军校活动、抓好国防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他指出,国防教育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国防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提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的新举措。比如: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提供或者捐赠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有条件的教育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营开放日制度等。这些措施将会有力地推动新形势下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工作。
在谈到国防教育法应当如何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时,迟浩田强调,国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国防教育事业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开展,推动新时期的国防建设,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乃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抓好国防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至关重要。当前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学习、宣传国防教育法,增强依法开展国防教育的自觉性。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国防教育法作为一部全面规范国防教育工作的法律,为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首先要宣传、学习好国防教育法,要了解和熟悉本法的基本内容,领会立法的精神实质。要把学习、宣传国防教育法同学习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国防教育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国防法、教育法结合起来,同分析国际形势和我国周边的安全环境结合起来,同国防教育的丰富实践结合起来,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依法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对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而使贯彻执行国防教育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为。
第二,健全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抓好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
抓好国防教育,领导是关键,组织是保障。全民国防教育工作要深入、持久、有序地开展,必须加强和改善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要尽快健全组织,明确任务,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省、地、县各级地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要在当地国防教育委员会或者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要切实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三,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合力。
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全民国防教育,光靠一两个部门是抓不起来的,必须由党、政、军各机关,工、青、妇各群众团体,教育、文化、宣传、新闻、出版等各部门通力合作。”国防教育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负有开展国防教育的责任。因此,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抓好分管的国防教育工作。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国防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单位,要把国防教育纳入自己的工作范畴,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普及和宣传国防知识。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国防教育。街道、乡镇要把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和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国防教育进入每个家庭。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要在搞好自身国防教育的同时,积极协助和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把它作为“双拥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四,完善国防教育法规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国防教育法将国防法和教育法有关国防教育的规定具体化,同时也为完善有关国防教育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了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当地特点,总结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经验,依据国防教育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地方性法规。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分类指导和制度建设,尤其要抓好第一个全民国防教育日的组织活动。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还要加强对国防教育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本报北京5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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