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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真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万花筒,它总是会不失时机的给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给我们现行的浩如烟海的法律制度提出各种各样的难题,嘲笑一下人类这个万物之灵。
一位银行女营业员因为单位搞“实战演习”而被弄得精神崩溃,这实在是一件太意外的尴尬之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女营业员的“精神损失”算不算工伤。算不算工伤法院已有了明确的判决,不用外人再说三道四了,但当事人一方,即原告连云港市解放中路城市信用 社并不服气。他们也有他们的道理,搞“实战演习”是为了提高营业员的应变能力,是为了检验营业员对事业的忠诚程度,是为了提高营业员的素质,是为了……总之理由多多,而且都是冠冕堂皇,能拿得出手的。那个叫李友芬的女营业员因此而精神受到刺激只能说明她的神经系统太脆弱。的确,银行的营业员在国家财产面临危险的时候,有责任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也应该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但是却没有哪一条规定作为银行的营业员必须有坚强的神经系统。在招考营业员的时候恐怕也没有人会测验这一条,所以不应该说它是银行职员的一项必备素质。营业员在“实战演习”中精神受损,组织者不能说没有责任。
在银行系统搞防抢劫“实战演习”应该是单位组织的一项活动,而不是银行的日常工作,既然是活动就应该事先通知参加者,尤其是对这种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更应该事先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利选择是参加还是不参加。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就不通知当事人,实在有些强加于人的味道。即使是不通知当事人,活动的组织者也有责任保护参加者的安全,这个道理和单位组织郊游活动要保障参加者的安全是一样的。这种安全既包括身体的安全,也应该包括精神的安全,谁能说精神安全就不是人身安全的一部分呢?况且对这种有刺激性的活动组织者应该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后果,没有考虑到只能说明是组织者的不负责任。银行女营业员又不是“中国霸王花”,怎么能要求她们处变不惊,越是危险就越要上呢?这未免太强人所难了。
行文至此,又想到了一件与此事似乎没有多大联系的事。目前人们对电视媒体的偷拍偷摄行为议论颇多。尤其是一些电视媒体为了达到某种真实效果,故意让一个人装出孤立无援的样子来寻求他人的援助,以测试人们的善心。这一行为已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人们认为这是一种对他人的善良的戏弄,有违人们行善的初衷,很容易带来负面的效应。在人们权利意识逐渐苏醒,越来越多的人更加重视自身权利维护的今天,我们的管理者和领导者,似乎也应该改变原有的思维方式,更多地把目光投向对人的关注上,尊重人,尊重人的感情。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院的判决是人的尊严的胜利。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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