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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放开水路客货运价格 调价须30天前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2日11:46 新闻晨报

  本报讯 自5月1日起,本市全面放开地方企业经营的水路客运、货运价格。市场价局昨天强调,实行市场调节的客运、货运价格应报市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须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除运价以外的其他收旨,仍按现行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市民涉及面最广的上海行政区域内的黄浦江乘客过江、车辆摆渡,以及崇明等三岛的客运、车渡均属城市交通范围,票价和收费仍按现行规定,实行政府定价。这次实行指导价
的是其他由地方水运企业经营的客运、货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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