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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有关条例修订后 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2日15:42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已实行4年多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最近经市政府修 订后出台。新办法对参保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的待遇有所提高,享受范围有所扩 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发给的伤残抚恤金标准,由原“ 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90%、85%、80%、75%”,统一改为按伤残 职工本人工资计发,这样多数伤残职工的抚恤金标准有所提高。职工因工死亡的, 享受一次性抚恤费由原社会
月平均工资48个月,修改为享受本人工资的54个月, 并增加6个月的赔偿金,按月800元计算为5000元。工伤保险中“完全护理依赖者 中特别严重”的,护理费比原标准增加10%。生育保险中新办法规定:参加生育 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计划生育时可报销生育医疗 费的50%;生育女职工新增一次性营养费,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原办法不予报销的计生手术费,新办法也列入保险范围,实报实销。有关部门人 士说,新办法的实施细则正在拟定中。(王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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