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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这个干部该占林造坟吗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4日13:06 法制日报

  今年4月,家住辽宁岫岩满族自治县的王淑芳,再次向本报反映她与当地一退休干部的坟地纠纷。

  王说,现已退休的原岫岩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韩殿玉,曾于1989年向黄岭村交了50元的“坟莹占地费”后,圈去这个村位于哑巴沟约300平方米的一片山林,将祖坟迁入;两年后,她亦向黄岭村交上100元“坟莹占地费”,在与韩的祖坟相邻处葬夫。1997年,韩向县法院
起诉,说王淑芳在他购买的土地内埋坟造庙,侵犯了他的土地使用权。

  岫岩县法院判决,要王淑芳将埋葬在韩家土地使用范围内的坟莹及附属设施迁走。王不服,向鞍山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淑芳提出再审申请,鞍山中院仍认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原判应予维持。”

  而据记者调查了解,这一案件的判决的确令人能提出种种诘问:

  韩、王发生纠纷的坟地,早在1984年已作为山林承包给当地村民王本太,承包期为10年;而且承包合同规定:“不准种田、占坟、采石和搞其他副业。”承包期未满,仅经村委会同意,就将土地使用权转移,是不对的;作为村一级组织,没有这个审批权力,应视为无效契约,因而韩得到这块土地是不合法的。更何况他占下的那块地,是封山育林地段,据村民反映,韩为建坟,还毁坏了树木,法院何以认定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明明是活人为死人争地盘的坟地纠纷,法院却以“土地纠纷”下判决。其实法院在审理这桩案件时,根本回避不了原告占地建坟这个事实。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禁止在林地建造坟墓;还规定“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是深埋,不留坟头”。在山林地埋坟,为国家法律所不允许,法院为何要下判决保护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呢?

  还有,韩、王都对山林承包人王本太构成了侵权,韩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可是,法院不但受理了他的诉讼请求,而且下了判决,还派出执行人员强制执行。而岫岩县法院在受理韩的诉讼后,黄岭村西沟居民组也曾向县法院递上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韩殿玉从黄岭村哑巴沟山坡林内迁出坟墓,并要其赔偿砍掉破坏坟墓周围树木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本没有受理。这是为什么?

  记者向辽宁省高院谈及此案时,高院明确指出,这是一桩坟地纠纷,不是土地纠纷,应由政府部门解决,法院根本不应该受理。

  在省高院督查办,记者了解到,这一案件去年7月份由省政法委转来,省高院发回鞍山中院复查,中院的回复是,由他们给双方做工作,此案就不再作纠正了。去年11月,高院以中院这一意见作为复查结论报告省政法委。

  而此案判决不当,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韩殿玉得到法院的判决后,声称其“永远不会放弃依法取得的又经两审判定的管理使用权”。

  而王淑芳认为说她违法侵权,韩殿玉同样违法侵权,法院为何要保护他?

  当地百姓对此也颇有议论,说国家干部应懂得国家法律,韩殿玉将原有坟地扒掉不用,非要到村民已承包的山林中开辟新的坟地,这是什么行为?说作为县人大主任,竟能花50元买300平方米山林地,真是罕见……

  人民法院的判决,体现着执法机关的公正与威严。为不该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下判决,有损法院尊严,有悖法律的严肃。(本报记者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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