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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郑州5月14日电(记者程红根)原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局长华峰,因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日前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
据悉,这是河南省法院系统根据新《刑法》判决的首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年底,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郑州市第二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这个厂的厂长金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长华峰,先后给华峰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华峰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
2000年8月,郑州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1998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郑州第二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华峰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其后,华峰因群众举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华峰,明知郑州市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犯罪,却收受他人贿赂,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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