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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跃春 通讯员东方渔笛)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罗湖分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局在与春风市场个体户的官司中反败为胜,将于6月5日拆除已是违法建筑的春风市场。此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作出终审判决,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推翻了罗湖区法院“撤销罗湖国土分局拆除春风市场的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据悉,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曾就本案专门释法,对终审改判起到关键性作用。
国土分局下达拆除令个体户起诉一审胜诉
本报去年11月30日报道了罗湖规划国土分局对已是过期临时建筑的春风市场下达拆除令,该市场285名个体户推举5名诉讼代表状告罗湖国土分局,诉请撤销拆除令。罗湖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第5条,以“新市场未建成,拆除春风市场时机尚不具备”为由,判令撤销拆除令,罗湖规划国土分局在一审中败诉。
国土分局上诉至中院市人大释法解开疑团
罗湖规划国土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院,称原审判决自相矛盾,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条例》认定春风市场是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罗湖国土分局的拆除决定对事实认定正确;但同时,原审法院又认为拆除决定中规定的拆除时间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并依此撤销了拆除令。罗湖国土分局认为,春风市场已被确认为违法建筑,不适用于《集贸市场条例》,受该《条例》保护的“市场”应是合法的,而绝不是违法建筑。此外,春风市场还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建于高架桥下,不符合城市规划,根本不符合市场的构成要件。
为此,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专门致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请求解释有关的特区法规。今年3月20日,市人大法委正式答复,“原有农贸市场的拆除应在新农贸市场启用后才可进行”的前提是:新旧农贸市场都应是合法建筑。
被上诉的春风市场个体户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他们在二审庭审中辩称,春风市场完全符合集贸市场所应具备的公益性、固定场所、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是大属性,本案适用《集贸市场条例》理所当然的,无须争辩。同时,春风市场的建筑早在1998年就已过期,国土分局为何到现在才要拆除,这是不公平的。
市中院采纳上诉请求维持国土分局拆除令
市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是否建新市场并不是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前提条件,工商登记是经营合法的凭证,而不是临时建筑物合法延期的依据。罗湖国土分局的上诉请求有理,被依法采纳。原审法院认为国土分局在拆除令中规定的拆除时间违反集《贸市场条例》,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综上,市中院判令撤销罗湖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维持罗湖国土分局对春风市场的拆除令。
背 景 个体户告倒工商分局
1999年4月,罗湖工商分局在市场内张贴通知,要求个体户与管理公司重新签订店档租赁合同。285名个体户遂以工商分局侵犯财产权益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决工商分局败诉,其通知违法。此案被广东省、深圳市人大视为“民告官”的典型案例,受到广泛关注。(本报记者 王跃春)
春风肉菜市场是过期临建
其前身是罗湖旧村的老春风市场,后因旧城改造被拆。1996年2月,深圳市市场建设基金会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决定在罗湖区春风路附近修建临时肉菜市场,使用期至1998年6月1日。市场由285名个体工商户集资342万元建成。1999年7月,市市场建设基金会将春风肉菜市场产权转移给市集贸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市工商局又与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签署交接协议,将春风市场等21个市场与集贸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移交给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由于春风市场是过期临时建筑,产权也不明晰,个体户们的合法经营权一直得不到认定,285名个体户遂拿起法律武器打起了一场又一场“民告官”官司。(本报记者 王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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