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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13日讯(记者孙春英 通讯员刘书杰)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1个部门组成7个督查组,近日陆续分赴各地,对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据统计,从1991年至2000年的10年间,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起数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27.2%,死亡人数占全国特大火灾死亡人员总数的50.9%。
有关方面希望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对未经消防审核和验收以及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必须责令其依法补办法定的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要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并依法严查重处有关责任人。对已经消防审核、验收的,也要逐一进行复查。凡存在火灾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于违法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以及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各类公共娱乐场所,要一律依法取缔。同时督促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严格落实日常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制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管理制度,努力从根本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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