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设置用药评价制 患者用药有知情和选择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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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0:2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1月16日电 据大众日报报道,“对自己所用药品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毒副作用以及价格有知情权,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有选择权”。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在主任会议上作出了上述规定,并明确用药人应当尊重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患者对用药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期盼有望变成现实。 对药品有争议可申请应用评价
条例修改草案设置了药品应用评价制度,这在国内属于首创。根据规定,受药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与用药人对应用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性发生争议,可以申请药品应用评价,并在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药品应用评价单位。 评价结论可以作为解决药品应用争议的证据,也可以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证据。 有犯罪记录的,曾被开除的,曾造成重大诊疗、药品应用事故的,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个人和单位,不得从事药品应用评价业务。 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可罚千元 条例修改草案规定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七种违规行为,其中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将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安排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用药人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等也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链接 用药人:根据条例解释,用药人是指依法登记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其他单位。而个人自购自用药品以及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有特别规定的,则不适用该条例。 受药人:是指接受用药人提供的用药服务且将药物用于自身的自然人。(杨思诚、姜玉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