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卫生局制定医疗执业行为十不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6:11 山西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曹秀娟)11月15日,太原市卫生局制定出台了《太原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十不准”规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十不准”内容包括:不准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准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不准执业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不准使用低年资(三年
太原市卫生局强调,凡违反“十不准”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并坚决查处疏于管理、不负责任的医院领导和违规违纪的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