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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8:50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赵汇)12月18日,甘肃省政府发布今年第32号政府令,《甘肃省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植入性医疗器械不能重复使用;因植入性医疗器械导致严重伤害事件或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封存同批库存产品,并在24小时内上报,违反此款规定者将受到警告、限期改正甚至罚款1万元以下的处罚。

  《规定》要求,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前,医生必须将病情、医疗措施、使用器
械、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医院还要在临床使用后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质量跟踪制度,适时跟踪随访患者使用情况。生产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企业应经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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