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节日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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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9:36 南京晨报 | |||||||||
五一节来临之际,荣获江苏省劳动争议案件优秀审判员的建邺区法院孙卉法官,以案说法的形式评析她曾审判过的典型劳动维权案例。 拒绝节日加班技术骨干被勒令待岗 “我也没犯错误,单位凭什么要我待岗写检讨?难道我连休假的权利都没有吗?”
该企业称,徐小姐不服从岗位安排,拒绝加班,影响单位正常管理,属违纪行为。单位有权作出处罚。该企业还拿出徐小姐的工资单和考勤表,称已经支付了其工作期间所有加班费。 由于单位拿不出徐小姐签字的考勤和工资单,建邺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徐小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加班时间以徐小姐所述为准,南京某民营加工企业支付徐小姐加班费3000余元。 法官说法:节日期间不得强制加班 审理此案的孙卉法官强调:《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节日期间,用工单位要求加班,只能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不得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让劳动者下岗,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要学生打饭校医被学校解职了 “我身上没带钱,要学生帮我打个饭,也算不能胜任工作?”南京某学校聘任校医仲女士,接到解聘通知书后,一百个不服气,将学校告上建邺区法院。 仲女士诉称,去年底,她被南京某学校聘为校医,试用期满后,仍留在学校从事校医工作。今年初,学校以不能胜任工作对仲女士作出解聘处罚。 学校辩称,解聘仲女士,完全是因为她的人品有问题,不能符合学校对教师的起码要求。学校举例说,仲女士管理的学校食堂卫生不合格被曝光后,学校扣了她的钱,她却私下找到食堂承包人要求补偿。平时,她还要求前来看病的学生掏钱替她打饭,在学生中造成极恶劣影响。 “我是校医,除了给学生老师看病,还要管理学校食堂卫生。我哪里忙得过来?”庭审时,仲女士诉苦说,学校食堂卫生不合格被曝光,学校就将责任怪罪于她。还说她要看病的学生帮她打饭,有损为人师表的道德。“这完全是借口。” 建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校医工作出现问题,学校未经停岗培训,就直接作出解除合同决定有不妥不处。法院判决,学校给付仲女士2万余元违约金及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不胜任工作需先调岗培训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以“不胜任”3个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先进行调岗或培训,仍不合格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本人直接送达决定书,如不能送达,必须要有书面材料反映,最后才能以公告形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后,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给劳动者转档。 作者:建法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