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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院官员谈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8:33 法制日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庄潮在5月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该院出台《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将强制申报作为法院查证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是为了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

  庄潮指出,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完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
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或未申报,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具体制裁措施。这种立法技术上的不完善使法律条文里面规定的“如实申报”的制度难以落实。被执行人选择不如实申报可能得以部分或全部逃避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被查明财产和依法执行,一般而言既不会增加额外负担,也不会遭受“囹圄之苦”,利大而风险小,造成现实中被执行人往往不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率呈逐年下滑之势,法律对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大打折扣。因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强制被执行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申报财产的法定义务,明确违反财产申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被执行人“不敢不”、“不能不”如实申报,将有助于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

  庄潮认为,深圳市两级法院施行的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将起到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促使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法院得以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二是有助于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有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主观恶意,被执行人填写的财产申报表可成为判定其是否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或拒执罪的证据。三是将被执行人置于被执行的被动地位,使申请执行人真正归于执行程序中的主动地位,申请执行人及执行法官不必再疲于奔命地追踪被执行人,而只需获取并提供一项能够证明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证据,即可使被执行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使“执行难”变为“拒执难”。四是可以使法院在执行中有的放矢,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条件下实现执行效率的最大化。本报记者 李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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