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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称不宜将劳动合同制扩大到纯事业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8:23 法制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草案)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在讨论劳动合同法草案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

  当然,从劳动合同原理讲,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一种,聘用合同制与劳动合同制没有本质区别;在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尚未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劳动法处理因履行、解除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也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职责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制与聘用合同制在人员的“进”、“管”、“出”等方面仍有明显区别。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编制机构下达的编制限额聘用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辞职应按规定时日提出书面申请并予以批准后方准辞职。可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国家编制机构不下达人员编制,自主招用劳动者;按照劳动法进行劳动保障管理;劳动者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用人单位批准。事业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处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处理。

  由于目前我国劳动法不适用于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也不适用于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我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等,因而根据劳动法制定的
劳动合同
法也不能偏离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而在劳动、人事分制的行政管理体制下,由于分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人事制度,也决定了劳动合同法目前不宜适用于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员工。

  但是,从远期国家人事制度改革来看,笔者建议在国务院设立公务员局,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合并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其用人。

  根据劳动法规定,建议将劳动合同法草案第2条第1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样规定,有利于推行、巩固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克服、防止将劳动合同制异化为聘用合同制。王昌硕

  作者系全总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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