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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成为刑事被告人的法理探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作为刑事被告人由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见《法制日报》7月7日报道)。由于该案在我国首开法院作为刑事被告人的先例,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本文主要从法律规范以及法理的角度探讨我国法院能否成为刑事被告人。

  一、法院可否成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掌握着国家公权力,同时法院也会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参与民事活动。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错误,在民事活动中也难免会出现纠纷,前者可以通过审级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得到救济,而后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救济,因此法院可以成为国家赔偿之诉的当事人,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由此可见我们探讨法院可否成为刑事被告人,首先要弄清法院作为国家机关的单位行为可否实施犯罪,即法院可否成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法院内部成员实施犯罪行为,成为犯罪主体自然是可能的。但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其行为区别于其内部组成人员及其下设机构的行为。那么法院自身有没有独立的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呢?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强调的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性,而不是强调法官个人的独立性。由此决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是由审判人员依据自己或者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但法院管理体制的行政色彩浓厚,实际上能够较强地干预审判。法院可以其单位意志影响判决,实际控制着审判权这一国家公权力。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财政保障机制存在不足,致使每一个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时都和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法院,由于有独立收取诉讼费的权力,有将执行物如何变现的权力,而这些权力的使用,都与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这样一来,法院可能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利用其所掌握的公权力向他人“寻租”,使得其所享有的司法权性质发生异化,法律赋予法院的中立裁判地位也就丧失。

  可见,虽然在法治国家,法院是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法院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有着影响诉讼当事人权益的公权力,也有自身的利益需求,由于制度的漏洞或者缺陷,以及各方面的主客观原因,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利用公权力牟取自身利益或者损害诉讼当事人利益及社会利益,甚至是做出符合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是有可能的。法院可以成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二、法院可否成为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主体

  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已被公认的法治原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被认定为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主体才承担刑法上的法律责任。作为一个集体的组织与单个的自然人有着诸多的不同,组织的犯罪认定与单个自然人的犯罪认定也有很大的区别。我国现行刑法承认单位犯罪,并形成了整套较为完善的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中机关是指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可见,法院是我国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之一。而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从文字和逻辑上没有把司法机关的犯罪排除在刑事惩罚之外。此外在刑法的分则中规定了多项单位犯罪的罪名,除了有特殊规定必须由某类单位的行为构成的罪名以外,其他笼统规定了“单位”犯此罪的处罚条款的罪名,法院作为“单位”都可能触犯。由此可见,依照现行刑法,法院可以成为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主体。

  三、法院是否享有刑事司法豁免权

  当下我国法院不应当亦并不享有刑事司法豁免权。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法院存在的宗旨和职责决定了法院不应享有刑事司法豁免权。在奉行法治原则的国家,原则上所有公权力只要不妨碍政府之功能时,就必须负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与犯罪做斗争是法院的职责所在,法院自身的犯罪行为亦当列入其审判视野,否则即与其存在的宗旨和职责相违背,在极端的情况下会造成对整个法治大厦的颠覆。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决定了法院不得享有刑事司法豁免权。我国宪法第五条、刑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具体规定或者体现了这一原则。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掌握着居中裁判的权力,自身即为铲除不平和取得救济的最终场所,法院的这一特点使得它与其他组织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法院不能因特殊地位和作用而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其享有能够影响民众权益的公权力,恰恰应当是法律防范的重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法院的犯罪行为更是对法律权威的无视和社会法制秩序的践踏,必须要纳入法律的轨道,通过司法程序加以矫正。否则审判权就会蜕变成不受刑事法律约束的特权。

  第三,法院享有刑事司法豁免权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国家机关所享有的各项权力都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即不享有权力。而法院的刑事司法豁免权,即法院免于受到刑事追诉、免于刑事处罚和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必须要有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犯罪只能是第(三)项和第(六)项的情形,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不能找到法院享有刑事司法豁免权的明确规定。此外刑事司法豁免有着丰富的含义,即可以指免于被起诉,也可以指被起诉但免于刑事强制措施及免于刑事处罚。因此即使法律规定了其享有某项豁免的权力,也不必然是法院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

  最后,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没有或者罕有被追诉的现实,并不表明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能被追诉。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法院极少有犯罪的可能,因而也极少会受到追诉。我国现今出现了首例法院被刑事追诉的案件,并不表明以往我国法院不允许被刑事追诉,而是有着多种原因,一者法院自律较好,较少犯罪行为;二者有犯罪行为而尚未被检察机关查出等。但决不是不允许法院被刑事追诉。

  四、法院作为被告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探讨可以知道法院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法院自身审判者的身份、法院作为国家机关的特殊性、法院在法制建设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普通民众对于法院所寄予的较高甚至近于苛刻的期望等,使得法院作为被告人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在实际操作层面上面临较多的困难,且无经验可循。这也是许多人不主张法院成为刑事被告人的主要原因所在。对此我们需要具体分析。

  第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法院作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最终还是由法院审理。这不免有“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嫌,有违司法公正。于是就面临这一难题,一方面,刑事案件必须由法院审理,另一方面,被审理的对象也是法院系统中的成员。如何确定管辖,实施回避制度,确定回避的标准便具有特殊性。笔者认为,对此可以参照法院作为民事诉讼被告的做法。此外,尽管个别法院有犯罪的现象,但对于国家的整个法院体系我们必须持信任的态度,可以考虑提高管辖法院的级别、公开审理以加大公众监督的力度以及严格执行对于个人的回避制度等方式减少司法不公的可能性。不能因为一个法院有犯罪的嫌疑而令整个法院系统回避,这种做法不经济而且也不具有建设性。可见这一问题并不能构成法院不能成为被告人的理由,相反,我们更应当设计更加科学和完善的制度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第二,法院作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诉讼持续期间可否正常行使职权?虽然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是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可能会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单位犯罪也不例外,法院如果作为犯罪嫌疑人可能也会受到限制,这时法院可否正常行使职权?各个法院都有其管辖的案件,案件的发生是经常性的,不会因为法院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而停止,而法院负有对属于其管辖案件审判的职责,虽然法律上也设计了管辖的变动的制度,但法院也必须维持正常的运转,对于其他国家机关亦是如此。在法院作为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案件中,对受追诉法院行使刑事强制措施要以该法院能够维持正常的运转为前提条件,例如不对法院办公必须的办公用房、设施、车辆等采取强制措施。可见,法院作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虽然会对法院的日常工作产生负面的影响,法院在诉讼持续期间还是可以正常行使职权的。

  第三,如果法院被判决有罪,如何落实刑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犯罪成立,所应受到的刑罚包括两个方面,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事实上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其受刑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如果法院有违规收费、小金库等非法收入会直接收归国有,罚金只能从财政拨款中执行,这样体现不出惩罚性,法院犯罪的恶果最终转嫁到国家财政和纳税人头上。为了保障法院的正常运转也不能将办公用房、设施、车辆等作为执行对象,这使得罚金难以落实。但可以建立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追偿制度得到部分补偿,同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亦可以体现出惩罚性。

  (作者分别为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秦前红 宦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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