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城县公安局原副局长贪污税费1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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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9:01 贵州都市报 | |||||||||
本报讯 8月1日,记者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水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水城县煤炭局公安执行室主任李永建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贪污煤焦税费1500545.10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案经省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被告人李永建依法领刑15年,其余22名同犯被依法判处6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2000年9月至2004年3月期间,李永建利用自己管理全县煤焦税费检查验票
经法院审理查明,其间,李永建等23人共贪污煤焦税费金额为1500545.10元,其中,李永建共同贪污936340.60元,个人贪污637551.45元。 六盘水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建等23人共同截留应上交的煤焦税费的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贪污罪,其中,李在本案中起到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永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依法认定其他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6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所欠赃款(李永建602401元,丁毅652.90元,陈林和39881.29元)继续追缴。 据介绍,判决生效后,李永建等9名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省高院对该案重新审理,认为六盘水市中院认定23名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被告人李永建等以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作者:崔迪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