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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状告内蒙第三医院人身伤害终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6:59 新华网

  新华网呼和浩特10月30日电(邢彦春)首例精神病人刘国洋状告内蒙古第三医院人身伤害案,日前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内蒙古第三医院赔偿刘国洋医疗费、就医住宿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618.37元。

  据介绍,刘国洋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于2005年4月28日入住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即内蒙古第三医院,同年5月2日下午4时许,刘国洋在父亲刘崇礼陪护下要求到住院病房楼外草坪
中散步,向值班医生李浩军请假未准,刘国洋与李浩军发生争执,李浩军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与护士们一起将刘国洋拖回病房将其固定在床上。不久,刘国洋右臂部、右侧臀部,双下肢出现皮下淤血、青紫、肿胀情况,并在内蒙古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后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国洋身体下部损伤与外伤有因果关系。

  随后,刘国洋以医生李浩军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导致身体受伤,精神病严重恶化为由,将内蒙古第三

医院和李浩军告上法庭,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内蒙古第三医院赔偿刘国洋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939.75元,驳回刘国洋要求被告李浩军承担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

  刘国洋、内蒙古第三医院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分别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刘国洋身体所受损伤与自身的体质有关,也与内蒙古第三医院采取强制措施不妥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内蒙古第三医院应承担主要过错的赔偿责任。李浩军在履行职务时与上诉人刘国洋发生争执,所以应由内蒙古第三医院承担责任,内蒙古第三医院提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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