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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限制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数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3:57 正义网-检察日报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但是,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往往以社交礼仪、风俗习惯为由大肆收受他人给予的礼物甚至直接收受金钱。对于社交礼仪中接受礼物的行为能否构成受贿罪,对于“社交礼仪上接受的礼物”与“贿赂”的区分,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有学者认为,对于非公务活动中的单纯受贿行为,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不能构成犯罪,可以按照党纪政纪处理,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以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

  也有的学者认为,对此主要应以受贿罪中基本构成要件来衡量,尤其看两个方面,即是否“利用职务”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区分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主要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正面的判断是上级收受下级红包的过程中是否利用了职务及职务形成的地位影响;反面判断是考察上级与下级有无个人馈赠往来的可能,如果排除私人感情基础上的财物交往的可能性,即可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便利。区分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是否有谋取的利益指向;二是上级与下级之间是否对谋取的利益进行沟通。对于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下级“红包”的,应当以受贿论处,当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时,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情况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但仅依靠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社交礼仪上接受礼物的行为的确很难定性。而纵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则有很多禁止或者限制收受超过限额的“红包”、“礼金”行为的立法例。如在美国,根据《美国行为道德法》的规定,任何公职人员不准在一年内从任何人处接受价值累计总数超过100美元的酬礼,超过公职人员的受礼限额的应在30天内申报。另外,根据美国《联邦政府组织和雇员法》的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能向上级官员赠送礼品,不能接受比他工资低的工作人员的礼品。这就对国家公职人员接受礼物尤其是接受自己下属的礼物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又如我国香港地区以《1992年接受利益(总督许可)公告》和《防止贿赂条例》构建起一个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的法律之网。这个法律之网的基本构成就是:第一,禁止政府公职人员收受超过法定限额的礼物;第二,一旦未经授权而收受超过法定限额的礼物,即构成贿赂犯罪。《1992年接受利益(总督许可)公告》规定,政府雇员可以向好友要求贷款或接受其所给予的贷款,每次以不超过2000元为限,但必须在14天内清还;可以接受(但不得索取)好友于该政府雇员的生辰、结婚、结婚周年纪念、订婚或洗礼等场合,或于传统上有送礼习惯的节日所馈赠的礼物,但每人在每一场合或节日所馈赠的礼物的总值或表面总值不得超过2000元;可以接受(但不得索取)好友在前述以外任何场合所馈赠的礼物,但每人在每一场合所馈赠的礼物总值或表面总值不得超过400元。这里规定的可以接受利益的场合,显然充分考虑到了公民普通生活中的馈赠礼物惯例,因此应当说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规定。

  因此,笔者建议借鉴香港《1992年接受利益(总督许可)公告》,制定有关“公职人员接受利益许可数额”的规定,严格限制公职人员可接受利益的数额,以判断公职人员接受利益是否属于许可的范围之内。

  (作者: 刘涛 欧阳永强 作者单位:河南省沈丘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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