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北京中院裁定报刊主办权交给个人经营系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9:4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起合同纠纷案时,一审认定《中国矿业报》社将报刊的部分主办权交给个人经营违法无效。

  据悉,2004年12月,张某与《中国矿业报》社签订《协议书》,约定2005年《中国矿业报》社每周三出版(全年52期)的《财富珠宝周刊》的采编、出版及广告经营工作交由张某全面负责承办;张某可根据周刊的宗旨和方针自行组织采写稿件、编排版面,但报纸大
样必须由报社指定人员审定等。

  《协议书》还约定,《财富珠宝周刊》由《中国矿业报》社负责随正报发行;张某办报费用自筹,人员自聘,设备自备,经营自主,盈亏自负;张某在承办期间需向矿业报社交纳管理费10万元及印刷制版纸张准备金10万元等。

  协议签订后,张某向《中国矿业报》社交纳管理费5万元,其承办的《财富珠宝周刊》先后出版发行了22期,此批刊物的形式和内容至今尚未受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2005年下半年,双方因故终止了《协议书》的继续履行。之后,张某诉请法院判令《中国矿业报》社返还管理费5万元。

  审理法官认为,目前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实行必要的监管,不允许新闻出版单位将报刊的主办权采取任何形式流转给他人,《中国矿业报》社采取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将报刊的部分主办权交给了个人,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因此认定《中国矿业报》社与张某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审理法官还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矿业报》社应将其已收取的5万元管理费返还给张某,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中国矿业报》社返还张某5万元。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504,000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非法报刊”的相关新闻
上海一公司经营非法报刊总经理被判刑4年并处罚金 (2006-05-30)
河北职改办要求非法报刊发表论文评职称不承认 (2006-05-08)
湖南取缔3个非法新闻机构以及两家非法报刊 (2005-09-09)
山东查处非法报刊 取缔17个非法编辑部记者站 (2005-07-19)
云南新闻出版局稽查队查处5家非法报刊办事机构 (2005-07-16)
上半年严打“非法报刊” (2005-03-23)